员工私自处置未认单位犯罪,邬某渐含油泥浆案为何仍有企业参与赔偿

检方没有认定单位犯罪,是否就能推导相关企业在环境损害中一概无责?邬某渐等八人案把刑事决定归属、个人参与与生态赔偿主体分别审查。本文依据最高检公开典型材料研究,非本所承办;赔偿结果是原案磋商协议,不补写成法院已判企业有罪。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江北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检方没有认定单位犯罪,是否就能推导相关企业在环境损害中一概无责?邬某渐等八人案把刑事决定归属、个人参与与生态赔偿主体分别审查。本文依据最高检公开典型材料研究,非本所承办;赔偿结果是原案磋商协议,不补写成法院已判企业有罪。

两批含油泥浆的鉴别,先核混合后的实际属性

原案涉及川渝两处页岩气项目的含油泥浆,经外包、转包流向邬某渐经营的砖厂及相应倾倒地点。两批三十四点五五吨和十八点三八吨,共五十二点九三吨。不能因为原先有水基泥浆,就跳过后来混入废矿物油后的实际鉴别。

鉴定及有权部门判定结合半液态物质与油污充分混合、危险特性扩散等,认定为具有毒性的危险废物。土壤检测与运输、接收记录也对应污染后果;没有把一份普通原料采购单当作物项已经无害的证明。

私自委托与单位决定,需要刑事证据区分

补充侦查后,检方认定杨某、常某等六人外包处理系私自委托,而非执行单位决定,其中常某的违法所得归其个人占有,因而不认定单位犯罪。刑法第三十、三十一条的判断不能只看当事人有公司职位,也不能只靠补签一份个人承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江津区法院判八人均犯污染环境罪,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其中六人缓刑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二万元不等。原材料未逐人分配全部刑期罚金,不将最低结果写成八人的共同待遇。判决已生效。

民事磋商另核职务、侵权与损害,不复制刑事名单

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民事侵权主体与刑事追诉对象并非同一范围,组织公开听证明确污染链六家企业和两名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连带赔偿责任。二〇二一年七月由政府与相应赔偿义务人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同年十一月支付修复金二百四十万余元,完成修复并经第三方评估。

这与八名个人刑判、各阶段认罪修复款不是同一统计口径,不能相互替代或无依据叠加。原案说明刑事单位犯罪未成立,不免去对具体民事侵权关系的独立核查;也没有宣布任何外包企业必然连带。参照时应分别保留单位决策、个人收益、职务任务及实际损害和履行资料,并核现行法律的适用时点,不把后来规则冒作原案已经引用。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