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债只面向七家公司,甲皮业案为何仍认定欺诈发行并分审两名会计师

债券只向七家公司发行,是否就不在刑事保护范围?甲皮业案的争议还涉及两名会计师:一个参与设计造假,一个未认真审核签字,最终罪名并不相同。本文依最高检检例第二百一十九号公开材料研究,非本所承办,未取得各份原判全文。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江北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债券只向七家公司发行,是否就不在刑事保护范围?甲皮业案的争议还涉及两名会计师:一个参与设计造假,一个未认真审核签字,最终罪名并不相同。本文依最高检检例第二百一十九号公开材料研究,非本所承办,未取得各份原判全文。

七名合格投资者,不使债券失去法定属性

甲公司为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提供虚假的财务和纳税资料,取得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募集一点五亿元。辩护方认为产品产生较晚、只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公司、企业债券。

公开材料载,检方从依法定程序发行、约定期限还本付息的证券特征答辩,并指出第一百六十条未将该类债券限为公开发行。处理结果认定甲公司及相关人员构成欺诈发行债券罪。这个判断针对本案产品和发行事实,不能延伸为一切向少数人借款都属于该罪,更不能只凭合同上写着债券就认定成立。

参与共谋与严重失职,须按各自行为证明

会计师王某发现实际财务状况不符合发债条件后,提出按规模调整报表,并参与从原始资料到审计底稿的造假。检方据此认定其与发行人共谋,法院以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

马某没有共谋参与造假,但作为签字会计师严重不负责任,未审核即签名确认,还指使加盖未参与人员印章,最终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不能将两人都叫中介、都在审计链上,当作共同故意已经证明;也不能以王某获利少就抹去其积极、重要作用。审核底稿、沟通记录和签名形成过程,分别对应知情、参与及失职问题。

三批一审与两批二审,不擅自逐人配日期

上海一中院先后于二〇一九年二月、二〇二〇年九月、二〇二一年六月作一审判决,甲公司罚金四百五十万元。周某本罪四年六个月,与前罪合并后决定执行十一年、罚金三十四万元,不能把前罪八年与本罪简单相加当作执行刑期。

王、周上诉后,上海高院先后作二审维持。公开材料没有将全部判决日期逐一对应到每人,本文不补案号或唯一联合案判日。历史行为的判项与现行第一百六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适用时点亦须分开;审核成果应保留产品文件、两名会计师行为及实际判项三条线,而非预先保证同类案件罪名或刑期。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