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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或用药可能影响讯问供述,怎样核对健康记录与陈述形成过程

病情需要对应具体讯问时段

嫌疑人患病、服药后作出的供述,不能仅凭病名认定全部真实,也不能反过来一概认定无效。真正需要核查的是疾病或药物是否在某次讯问时影响理解、记忆、表达和核对笔录的能力,以及记录是否准确反映当时陈述。家属发现异常,应把问题交给辩护律师依法核实,不能要求本人改口配合一个预设结论。

这与因病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不是同一个审查问题。是否需要治疗、是否符合某种强制措施条件,应另按相应规则处理;即使没有变更措施,也不意味着相关供述的形成过程已经无需核查。普通就诊记录与能够说明讯问当时状态的资料,证明作用也不同。

核对供述可以调阅健康和录音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三条要求审查被告人供述、辩解的相关情形,并规定必要时可以调取讯问录音录像、看守所健康检查记录等材料。疾病影响的主张应尽量具体到讯问日期、起止时间、症状、用药及笔录中异常的内容,说明为什么需要核查这些资料。

可以整理住院及急诊记录、医嘱、给药时间、出入所检查记录和已知讯问时间。没有医学根据,不宜自行断言某种药必然让人丧失判断能力;但材料显示明显意识障碍、无法持续交流等情况时,也不能只用笔录上有签名就结束审查。涉及专业判断的,依法提出相应审查或鉴定意见。

前后陈述变化要结合全案解释

解释第九十六条要求结合全部供述、辩解及全案证据审查。某次说法与其他陈述不同,应核对其形成条件、变化原因和外部印证,不是机械选择对一方最有利的一次。录音录像是否完整、笔录是否由本人核对确认,以及明显错误是否及时更正,均有具体审查意义。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针对的是符合规定的非法取证情形。疾病本身不当然等同于刑讯逼供,也不能据此跳过申请条件;如果同时存在非法方法线索,应依法提出具体线索或材料,而非用一句身体不好代替全部说明。证人不能辨别或正确表达的规则,也不宜直接当作被告人供述的一律排除条款。

家属提交线索而不是指导陈述

江北家属可以形成一份健康与讯问时间对照材料,原始病历和电子记录保留完整版本,标明自行获知与已证实的内容。对无法取得的看守所健康记录、讯问录音等,说明线索后由律师依法申请核查,不通过私下联系证人或其他涉案人员补造说法。

委托工作宜明确为阅卷、会见、核实相应讯问材料和提出具体程序意见。律师不能仅凭家属描述承诺排除供述或改变结果。真正有效的材料,应让审查者能够定位某次陈述为何需要进一步验证,而不是堆放与争议时段无关的全部医疗票据。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