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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污染行为被两机关处罚,能直接凑成刑事入罪所需的二次处罚吗

同一项污染行为分别收到两份处罚决定,不等于当然满足刑事规则中的二次行政处罚。二〇二六年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五项,将处罚来源、处罚种类、同一行为及起算时间分别说明。应先确认所涉犯罪确有相应反复违法入罪条件,再计算次数,不能只数文书份数。

不同机关、不同处罚种类,并非一律不能累计

纪要针对有关解释规定的二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特定行为的入罪情形。符合相应条件的既往处罚,既可以由同一机关作出,也可以由不同机关作出;既可以同种,也可以不同种。不能自行加上必须同一机关两次罚款的限制。

但这没有把任何行政处罚都变成污染犯罪所需前提。仍须对应相应解释要求的特定违法行为、受罚主体及本次行为。一次税务处罚、一次普通设备登记处罚,不能只因都针对同一家企业就不经分析拼接成环保犯罪的二次处罚。

同一行为分由不同机关处罚,纪要要求视为一次

如果是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分别由不同机关依法处罚,纪要明确视为一次,并以第一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作为这一次受到处罚的生效时间。

因此,需把决定指向的行为时间、地点、对象及事实对应起来。两机关、两文号不自动等于两次;两次实际独立行为,也不能只因发生在同一厂区便笼统并成一次。对是否属于同一行为有争议,应提出具体事实依据,而不是在计数表中先选有利结果。

复议或诉讼状态,与决定被撤销不是同一情形

二年期间以首次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日与再次行为实施日的间隔计算。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本身不改变纪要所述首次处罚生效时间;但决定被复议或行政判决撤销,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不能把申请救济当作处罚已经撤销,也不能在确已撤销后继续照旧文号计入。处罚制作、送达、生效、撤销及本次实施日期宜分别保存,不能用缴款日或新闻日期统一代替。

这些规则只是确定相应前提,不替代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解释的其他要件,也不意味着达到次数便无须查污染行为与责任人员。可按每项真实行为列出处罚机关、种类、效力和对应证据;对缺失决定或效力争议依法核查,不倒补处罚记录,也不以改企业名称掩盖真实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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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