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疑难或涉及多种专业的鉴定,并不只能由一家机构独力解决。《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四条允许办案机关在规定情形下,委托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组织协调多个鉴定机构。这里的协会承担组织协调职责,不能据此将其直接写成出具全部专业结论的鉴定机构。
先看事项是否符合这一协同路径
条文针对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技术问题,或者涉及多个鉴定类别的鉴定事项。不能仅因一方不满意原意见,就将普通重复委托改称联合鉴定,或者私下挑选几份有利报告拼成一个结论。
是否确需多个机构协作,应能说明不同专业任务和实际难点。办案机关的委托、协会组织协调、各机构承担的事项,应与普通向一家机构咨询某个技术问题区别开来,不以会议签到替代真实委托与鉴定工作。
协调不消除各机构的专业边界
多家参加,不代表每家都可以超出登记范围作全部鉴定。应逐项核对相应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类别、材料来源、工作范围和意见形成,尤其留意一份专业意见被另一项分析作为前提时,其含义有没有被扩大。
协会可以组织协调,不等于可以用人数表决决定犯罪成立。最终哪些事实得到证明、是否采信各项意见,由办案机关依法审查,不能因参加单位多便推定一定比其他证据更可靠。
不同意见也要保持可以追溯
多机构可能就同一材料的不同方面工作,也可能形成需要解释的技术差异。可依法核查各项任务、使用材料和相互引用,明确差异究竟来自对象、方法还是前提,不要求参与者为了形成统一口径而删除真实分歧。
对刑事辩护而言,有针对性的请求是说明某个问题为什么现有专业范围难以覆盖、拟新增哪种专业能力以及应核的证据。不应承诺提出多机构请求就必获准,更不能自行联系无关人员取得案卷。
协同鉴定的合法路径,与同时找数家机构处理同一事项再任意择用有利意见不同。保留真实委托和责任分工,才有助于让专业互补解决技术问题,避免将组织规模当作结论效力。
依据:司法部令第132号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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