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刑事协助请求本身可以审查,但立即执行可能妨碍我国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应只在立即全部执行与永久拒绝之间二选一。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六条设置了推迟协助的处理,并要求将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对外联系机关。
先说明会妨碍哪项正在进行的活动
法条列明我国有关机关正在进行的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或者执行。需要判断具体请求与这些活动之间的实际影响,不能只因国内也有一个案件编号,就推定任何协助都不能继续。
相关意见可说明所涉材料或事项、国内实际阶段、可能发生的冲突及现有依据。对于不知道的内部进度应标为待核,不能为争取延期补造国内立案、伪造通知或者夸大证据可能灭失的事实。
推迟有法定决定主体和回告要求
第十六条规定由主管机关决定推迟,并书面通知对外联系机关决定及理由。办案人员收到执行障碍,应按第十七条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不能以口头说暂缓便代替所有正式处理。
推迟针对何项请求、什么执行安排,应依真实决定核对,不擅自扩大为外国所有案件今后均不再协助。法律也没有给当事人一项自行宣布国家合作暂停的权利。
与全部或部分拒绝分开
第十六条另列因本法或条约条件全部、部分拒绝协助的处理。推迟解决执行时间与国内活动冲突,拒绝则须对应相应法律依据和请求事项,不能只因为某次暂时未执行就宣传已经作出最终拒绝结论。
外方请求有多个可分事项时,应准确记录已知处理范围;是否能够分项办理,由有权机关依实际情况审查,不能由私人替换或删改正式请求。
整理时可将外国请求、国内相关活动、实际冲突、有权机关决定及后续反馈对应。该意见帮助依法处理两边程序衔接,并不证明外国指控成立与否,也不当然解除国内或涉外财产措施。已有真实法律义务,仍应按其本身依据履行,不借正在协调概括拒绝一切配合。
依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四至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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