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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造成伤害尚未确定,国家赔偿两年从受讯当日算吗

就刑讯等法定职权侵害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的人身损害请求国家赔偿,不能一律把事件发生当天当作两年请求时效的起点。二〇二三年解释第三条针对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五项,采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的规则,并处理当时结果不能确定的情况。

发生行为与知道结果是两个事实

条文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之日起计算;损害结果当时不能确定的,自损害结果确定之日起计算。应分别记录行为、首次症状与诊疗、有关结果能够确定的时间和依据,不能只保留一个最有利日期。

伤情资料、检查及诊断应保持完整。不能仅因事后又做一次检查,就把已经确定的结果全部说成那时才知道;对当时确实无法确定的结果,也不应仅凭曾经疼痛就跳过查明过程。具体何时知道、何时应知及能否确定,需要真实证据支持。

不是等待整个刑事案件一概终结

本条处理特定职权侵害的人身损害,不同于错误拘留、逮捕或者再审无罪等第二条文书起点。不能以原案尚未判完为由,当然认定所有独立伤害请求都不会开始计时,也不能把后来收到赔偿机关答复当作统一起点。

先说明请求对应哪项法定侵害。若同时主张错误羁押和独立伤害,可分别列侵权、结果及期间依据,不用一张时间表将不同请求强行合并。

结果迟确定不等于损害和因果已经证明

第三条解决时效计算,不直接证明伤害是由指控行为造成,也不预先给出赔偿金额。合法保存的诊疗、原始记录和具体核查线索,仍需对应行为、损害及关联;举证责任有特别规则时另依法适用。

对日期和专业判断有争议,可提出需要说明、补充或者核查的事项,不自行修改病历。材料宜同时标注已知与待定结果,依法及时提出请求,避免既把未确定结果过早当作已确定,也以等待全部后续表现为由无限拖延。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五项及第三十九条;二〇二三年司法赔偿请求时效解释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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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