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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刑事赔偿时效从判决落款还是收到无罪法律文书起算

刑事案件纠错后,申请国家赔偿的两年不能统一从判决落款、网上获悉消息或刑满出狱那天计算。二〇二三年司法赔偿请求时效解释第二条,针对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至三项的人身权请求,将起点明确连接到收到特定法律文书的事实。

先确认请求对应哪类侵权

该款针对拘留、逮捕后终止追责以及再审改判无罪等相应人身赔偿情形,规定自收到撤销案件、终止侦查、不起诉、宣告无罪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再审改判无罪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

应保存完整文书与真实收取、送达记录。决定制作日期与本人收到日期可能不同;仅听说案件要撤、看到未经核实的截图,也不能直接替代应当核实的文书和收取事实。对送达有争议,应具体说明依据,不倒改签收日期。

没有终结文书,不等于必须永远等待

第二条第二款明确,机关未作出终止追责法律文书,但符合两高办理刑事赔偿解释第二条情形的,依法应受理。是否符合那些特定程序、期间和真实状态,要按相应条款核实,并非任何久无消息都自动等于已终止追责。

这一受理保护不能被写成随时申请都不会超过期限,也不能据以把尚依法继续的案件自行宣布无罪。材料应如实反映当前程序,说明适用哪个具体分支及证据。

不把其他期间混入同一两年

最初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的时效,与赔偿决定作出后申请复议、再向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的法定期间,不是一项制度。收到不予赔偿决定的日期,不能反过来替代第二条所规定的初次请求起点。

可形成原措施、终止追责或再审文书、实际收到、限制自由期间及已经递交请求的时间线。计算时还须核解释第六、七、十一条的法定不计、中止和期间计算,不能只凭年份相减决定是否及时;依法进入审查也不等于全部实体请求必然成立。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三十九条;二〇二三年司法赔偿请求时效解释第二、六、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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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