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将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相应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条款。它并没有把已经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列为所有行为的统一前提。因此,不能仅凭未加入组织,排除对具体宣扬行为的审查。
不能以载体或者交往身份代替宣扬事实
条文列有制作、散发相关物品以及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应查实际内容、表达与传播经过、本人认识和具体作用,而不是只因有图书、聊天群或者某个联系人,就推定已经宣扬。
最高法二〇一八年官方报道介绍的相关意见,对不同传播行为作了说明;本题不展示违法内容,也不将报道摘要当成整份意见的全文。涉及专业认定和具体事实,应由合法证据依程序核实,不能用标题、账号头像或者单个词语包办。
独立条款与参加组织后的罪数不同
第一百二十条针对组织、领导、参加,并对同时实施杀人等犯罪另有规定。是否符合这些构成和如何处理罪数,应按真实事实分别核定,不能因为有独立宣扬条款,就把所有其他行为一概重复计算,也不因没有组织犯罪便宣布其他条款自然消失。
非法持有相关物品又有不同条件。被指实施发布与只有实际持有,证明内容并不相同,不能在没有查清具体行为时随意互换名称;每个人应只对依法能够归责的范围承担责任。
合法研究或报道也应核实际内容和边界
合法活动不能仅因接触相关材料被贴上犯罪标签;自称研究或者报道,也不自动替所有真实行为取得免责。反恐怖主义法要求保障人权及合法权益,禁止地域、民族、宗教歧视,应依事实而非身份作判断。
可以依法对照所指内容、行为记录、本人作用和认定依据提出意见。不得为证明材料内容而再次传播、转发危险信息,不删除或伪造原记录。法律分析的重点是独立条款要求什么事实,不能用是否加入组织这一项取代全部构成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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