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与“未成年人”不是完全相同的法律表述。2016年毒品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三项,将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列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不能因为学生已经成年,就直接认定该项不可能适用。
先确认适用的是哪一层规定
第四条对应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并非只凭学生身份就决定全案所有法定刑档次。应先查实际贩卖行为、所涉物品和数量等,再核所援引的严重情节;不能把一个对象标签当作全部犯罪事实。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还对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规定从重处罚。未成年人年龄与在校学生身份应分别核实,不能将两条表述随意互换,更不能把成年人学生硬写成未成年人以套用另一项规定。
学生身份不能只凭穿着或者一句自述
应依法核对有关就读资料、实际身份及相关时间,不能仅凭校服、社交账号或住在校园附近作结论。身份材料与交易指控应能对应到同一个人,不把一名学生的事实移给其他购买者。
对行为人的认识及所指向的交易,也需要放回完整证据中审查。不能仅因对方确有学籍,就省略本人相关认识和实际售卖行为;也不能只凭本人否认而拒绝检查已有客观证据。
相关材料可分别整理交易和物品证据、学生身份资料、年龄依据、双方接触和沟通内容,写清争议涉及哪一项规定。发现身份、时间或交易对应错误,应提出具体核查请求,而不是事后联系他人改写身份。
文章讨论法定保护对象的范围,不为任何人提供接近、辨别或利用学生的办法。依法保护学生应与严格证据审查同时落实;实际适用何种罪名、情节和刑罚,应根据完整案情判断,不能由是否成年这一个信息预先保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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