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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被退票后仍有真实货款债务,票据诈骗还要核哪些骗财事实

买方交来的支票未能兑现,卖方仍可依法主张有关民事权利,但退票本身不等于刑事票据诈骗已经成立。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列明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须还原具体的签发与骗财过程。

核退票原因,也核出票时事实

应保存支票及银行退票理由、出票和交付资料、对应账户及合法取得的交易记录,明确所指是空头还是印鉴不符。付款被拒的原因不能由一份催款函代替,更不能将所有票据形式问题概括为同一犯罪行为。

对何人在何时签发、知悉什么、作出什么付款表示,应分别核查。公司业务员负责送票,不等于其当然知道账户或印鉴情况;真实决定、指使和实际参与人员,也不能因未亲自到场交票便自动排除。

存在货款债务不是全部刑事答案

既有真实交易,不会当然证明后续使用支票的一切行为都合法;但尚有债务,也不能替代骗取财物的证明。需要核对方是否因相应表示交货、付款或作出具体财产处分,哪些事实已经发生,哪些只是未经证实的推断。

例如,支票在先交货还是后对账时交付,可能影响分析资料和争点。本文不把不同履行阶段预定为有罪或无罪,而是要求逐项还原支票与所指取得财物之间的联系,不能仅凭原债权未清偿作跳跃结论。

两套金额应分列

一套是合同及票据尚未受偿的民事请求,另一套是刑事指控所依据的行为、阶段及数额。2022年标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五万元追诉标准,不能让这两套金额无需核对便自动相等。

已经受偿、票据流转或其他担保清偿应如实披露,避免同一损失反复列账。刑事线索不使民事材料失去价值,民事和解也不自动消灭已经成立的犯罪。

可先制作订单、交货、出票、交票、提示、退票和财产处分时间线,附上各环节原始凭证。真正需要说明的是具体骗财事实和责任人员,而不是给每一笔支票拖欠统一贴上诈骗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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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