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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被银行拒绝付款,就足以认定使用作废票据诈骗吗

一张汇票未获付款,不能只凭退票结果就认定使用作废票据诈骗。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列明的是明知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并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票据状态、行为人的认识和实际使用,应分别有材料支持。

拒付理由与作废状态不等同

银行或其他票据义务人拒付,可能涉及不同事实。持票手续、付款请求、签章或基础争议,应依具体票据记录查明;不能看到拒付两个字,就跳过作废是否真实存在这一问题。普通追索权争议,也不能自动改写为刑事作废票据事实。

应取得票据原件或完整原始电子记录、签发及后续状态、拒付文件和相关通知,明确被指作废的依据、时间及适用对象。文件指向另一张票、仅有业务人员口头猜测,均不足以直接补足本项事实。

本项还要求明知和使用中的诈骗

票据确已作废,也不意味着每个接触者均明知。谁在何时收到何种真实通知、怎样取得票据、交付时如何陈述,应与交易和沟通记录相互核对。不能单凭职位、亲属关系或票据经过其手,就推定同样认识。

使用应落到具体环节及财产取得过程。为核验而提交问题票据,与以其有效为由诱使对方付款,不是可直接混同的事实;发现问题后继续隐瞒使用,也不能只以最初不知情作为全部期间的解释。

数额与民事追索各有证明对象

2022年立案追诉标准第四十六条对票据诈骗规定数额五万元以上的追诉标准。达到数字仍需符合犯罪其他条件;也不能把票面金额未经实际行为、阶段及证据分析就当成已经骗得的财物。

被害人或持票人应保存合法追索所需材料,同时如实反映涉嫌犯罪的具体线索。民事追索是否保留,与某人是否明知使用作废票据,不能用一个结果代替另一个结论。

可按票据状态、本人认识、交付陈述、对方处分及金额分栏整理。请求司法机关核查哪一项,应具体到文件与时间,不以全额退票作为全体经手人员有罪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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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