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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没有通电或暂时停用,就一定不属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对象吗

设备没有正在送电,可能由多种原因造成。2007年破坏电力设备司法解释第四条,对本罪所称电力设备的使用状态作了具体规定,不能把“当天没电”直接等同于尚未投入使用,也不能认为所有新买来的设备都已进入同一刑事保护范围。

已交付未通电与未交付有区别

解释包括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设备,也包括已经通电使用、只是因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设备,以及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设备。暂停送电并不自动使原有使用状态消失。

另一方面,尚未安装完毕,或者虽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设备,不在本条所称范围内。因此,应核安装、验收、交付和实际用途,不能仅靠设备新旧、产权证或一张采购发票决定其状态。

使用状态与公共危险分别证明

即使属于解释规定的设备,具体行为仍须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等相应条件。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不能由“这是一台变压器”一句话替代。

暂时停用的原因、应急功能、实际连接及保护范围,可依法通过有关记录和专业材料核实。讨论设备状态,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自行接电、开停设备或拆除设施来证明是否还在使用;这种行为会增加危险并改变证据。

将几个关键时间分开列清

可以整理安装完成、验收、实际交付、曾经通电、暂停原因和拟恢复安排,注明每份资料证明哪一节点。书面交付日期与实际接管不同的,应如实记录争议,不能只挑有利文书当成全部事实。

不属于本条所称使用中设备,也不等于损毁或窃取行为当然没有其他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查清对象范围的目的,是避免把尚未交付与暂时停用混为一谈,再准确判断适用哪项规范,不能把一个对象条件的异议包装成对全部行为的免责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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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