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过同一刑案侦查的人员后来进入法院工作,能否以熟悉案情为由参加该案审判?最高法刑诉解释第二十九条对这一角色转换作了明确限制,不能只按现有法官身份判断,也不能认为没有私人亲属关系就没有程序问题。
限制针对参与过本案的法定工作
解释规定,参与过本案调查、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监察、侦查、检察人员,调至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审判人员。应核其以前参与的是不是本案、担任何种工作,以及现在是否属于本案审判人员,而不是只比较工作单位的简称。
它与曾经审理过同类罪名、阅读过公开报道或者一般业务培训不同,不能把所有有相关专业经历的人一概排除。反过来,已参与本案的工作不能因为后来换了编制或岗位,就被当作没有发生。
与普通关系回避及同院其他人员区分
刑诉法第二十九至三十二条另有亲属、利害关系、既往身份及违规接触等回避规则。不同事由应分别说明,不能仅以本人觉得法官知道太多代替具体事实,也不能因未证明收礼就否定角色限制。
解释第二十九条还规定同一案件不同审判程序的参与限制及特定例外,那是另一项判断。参与过侦查后调法院的人员,不能借某些再审级程序的例外,直接取得本案审判资格。
线索应能对应真实人员和案件
可提供依法取得的原侦查或审查起诉材料上的人员信息、现审判组织告知及案件对应关系,说明何时发现问题、请求核查什么。同名人员、辅助联系和实际承办也可能不同,不应未经核实在网上指控。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应依相应程序提出回避或核查请求,保存提交和处理记录。需要证明的重点是本案工作经历与本案审判身份的连接,而不是扩大获取工作人员所有私人资料。
发现疑问后,仍应按合法通知参与程序,不能自行宣布全部证据、羁押或者裁判当然无效。是否需要调整审判组织及相应法律后果,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准确指明角色冲突,才便于落实审判公正与辩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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