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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待买来的儿童并配合解救,就会免于收买犯罪处罚吗

收买被拐卖儿童后没有虐待,并配合有关机关解救,能否直接理解为不予处罚?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它不是统一免罚条款,也不能用旧印象替代今天条文。首先仍须核是否成立收买犯罪及本人实际责任。

两个条件需要真实事实支持

应分别查儿童是否遭受虐待、有无阻碍解救,不能只看某次走访照片、衣食情况或口头称孩子过得好。照护记录、现实处境及解救过程,均应依法核实;必要的儿童保护不能等到刑事结论作出后才开展。

不阻碍解救不只是最后把门打开。2016年解释第四条对藏匿、转移等经说服教育仍不配合的情形另有规定。应查相关过程,不以没有攻击工作人员便当然完成全部条件,也不把一次正常说明情况不加分析认作阻碍。

儿童与妇女的从宽文字不同

同一款对被买妇女,使用按照其意愿、不阻碍返回原居住地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表述。不能将妇女分支的减轻用语直接套给儿童,也不能把两项都改写成只要不阻拦便必须不起诉。法定可以从轻与具体从宽幅度,仍由全案依法判断。

收买后另有其他犯罪,也需按相应规定分别核查。补救不自动抹去另外的伤害、拘禁或阻碍解救事实;同样,不符合本款条件,也不表示可以忽视其他依法应评价的有利事实。

实际保护和合法身份问题分别处理

解救后的临时照护、寻亲及是否依法收养,应由有权机关依制度安排。此前实际抚养,不使收买者自动取得监护或收养资格,更不能将允许继续照顾作为配合解救的交换条件。

江北当事人可如实提交购买、照护和解救各阶段材料,说明本人行为及已经采取的真实补救。对儿童应保护隐私和身心,不反复要求其表态愿不愿留下以证明成人无责。法律意见应准确区分构罪事实、从宽条件和后续保护,不以善待两个字承诺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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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