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使用“本单位的盈利业务”。发现员工把项目交给亲友经营,需要查原单位业务和盈利事实,不能只因接受方与员工有关系,就把任何甩包袱、外包或资产处置都直接归入该项。企业自己把项目称作亏损,也不是免于进一步核查的唯一依据。
账面项目亏损可能有不同原因
应先核所指的业务单元是什么,合同收入、履行成本和费用分配怎样形成,亏损是否来自真实经营、共同费用分摊,还是与涉案转移本身有关。原企业整体亏损,不等于每一项业务都不盈利;某项目后期亏损,也不能直接抹去转交时具体业务的盈利基础。
反过来,接受方后来经营得好,也不自动证明原单位在当时条件下拥有同样利润。接受方新增投入、经营条件变化、价格波动等,都可能影响比较。材料应基于真实合同和当时情况,不只用事后结果倒推当初业务性质。不能在一般文章中为所有行业编一个统一利润率。
不符合第一项,不表示其他行为当然合法
如果事实是以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与亲友经营管理单位交易,或者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应分别审查第二、三项条件。低价处置公司资产还可能涉及另一个罪名及其徇私舞弊、主管主体和重大损失条件。不同法条有不同对象,不能把“项目交出去了”当作适用全部罪名的通用事实。
对于其他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还要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企业重大损失。正常、充分披露且真实决策的止损外包,与利用职务便利向亲友输送利益,需要结合完整证据区分。单纯经营判断错误,不应只凭亏损结果被推定为故意犯罪。
将盈利与转交分成两条证据链
一条说明业务来源、原单位权利、当时盈利基础和可核成本;另一条说明转交由谁决定、亲友关系、接受方如何经营和利益流向。对所谓亏损,附原始账目、费用分摊方法和同期版本,注明有争议的数字。不可在调查后把有关收入调入其他科目,或者删除原始核算过程。
企业可以据实提交盈利、亏损与待查材料,被调查人员也可就成本或经营条件提出有依据的解释。将本罪不同列举行为分别核对,目的不是把亏损业务全都排除责任,而是让指控与真正的法定行为相符,避免仅以亲友身份或事后盈亏代替构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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