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欠债与年金基金,先确认是不是同一财产
企业经营困难,有人提出先把年金基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以后再补给职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八至十一条对财产独立、终止清算、抵销和强制执行作了相互衔接的规定,不能因企业参与缴费,就认为基金仍是企业可随意支配的现金。
江北职工和企业管理人员遇到此类安排,应先核是否为依法设立年金计划的基金,资金是否已归集到相应托管账户,以及争议涉及何种财产权利。普通工资欠款、尚未缴入的约定款与实际基金,不能只靠名称混成一项。
基金与多个参与主体的固有财产分开
第八条规定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主体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管理、运用等取得的财产和收益,也应归入基金财产。
因此,不只是企业自己的债务,受托机构的其他经营损失或另一计划缺口,也不能不经法律依据直接从本计划填补。应检查账户、托管和核算记录,不能只看同一家金融机构同时管理就认为彼此可以互用。
破产清算与相互抵销都有明确边界
第九条规定,上述主体因解散、撤销或破产等进行终止清算时,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十条又规定,基金债权不得与这些主体固有财产债务相抵销,不同年金计划的基金债权债务也不得相互抵销。
银行既是某项服务机构又是企业贷款债权人,并不能因此自动将两个关系轧差。具体账户与款项性质有争议的,应提供合同、账户凭证、缴费和托管记录,依法确认,避免以内部记账备注代替财产性质审查。
不得强制执行,也有基金自身债务的限定
第十一条规定,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这不是宣布基金涉及的任何合法债务都永远不用履行,而是要求识别究竟是谁的债、由何种财产承担。
面对冻结或扣划,应核法律文书、账户名称、资金来源及具体债务,依法提出相应请求。职工不能自行抢转基金来规避程序,企业也不能临时把原有经营资金改名年金,企图逃避真实债权人的合法追索。
保护基金不等于保证立即全额取出
基金独立解决的是财产隔离,不会自动改变领取条件、个人权益归属和账户转移规则。企业进入破产,亦不能仅凭这一事实就承诺所有职工马上提现。
可形成计划文件、受托托管合同、缴费与账户明细、争议债务和冻结文书的对应资料。还应核实是否存在未缴、少缴或挪用等另行责任。把已经存在的基金、尚待履行的缴费义务和职工可领取待遇分开,才能避免用一项保护规则掩盖另一项真实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