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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本票盖了银行公章而未盖专用章,银行能据此拒绝票据责任吗

银行本票由真实银行签发,盖的却是银行公章而非规定的本票专用章。银行以章用错了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是否只能退回重开?最高法票据纠纷司法解释第四十、四十一条既规定通常签章形式,也规定特定使用公章情形的责任,不能只摘一般形式要求作结论。

先核真实银行签发及印章性质

本票一词不是银行身份的证明。应核签发银行、完整票面、出票及交付记录、印章真实性和相关签名,确认争议确实是银行公章代替专用章。普通借款人写的本票、冒用银行名称的凭证和伪造银行印章,均不能直接套用这一责任规则。

核实可通过独立的正式业务渠道进行,保留银行回复和原件状态。不要只拨打来历不明凭证上的电话,也不要让经办人事后补盖其他章后销毁原始状态;原来的真实记载正是争议审查对象。

通常形式与公章例外一并审查

第四十条要求银行本票的出票签章为银行本票专用章,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第四十一条进一步规定,银行本票出票人未加盖规定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公章的,签章人应承担票据责任。

因此,真实签章人不能仅以自己使用了公章、没有专用章,就当然排除责任。这不是允许持票人任意补章,也不是宣称票据所有其他条件均已满足。真实出票、权利取得、其他必要记载以及行权期限仍须审查。

部门印章与伪造签章另有后果

银行的公章与某部门印章不能只因都带银行名称便视为相同。第四十二条对违反规定加盖银行部门印章代替专用章等票据而付款的,另有付款责任规定,不能反过来把所有部门章一律归入第四十一条。

第六十六条还明确,被伪造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伪造者造成损失的责任另审。持票人因此要准确说清主张真实银行自己错用了哪一种章,还是有人伪造签章,不能一面承认银行从未签发,一面仅凭印章图案要求银行付款。

请求与证据应对应具体瑕疵

可整理完整原票、签发交付、印章核验、权利取得及提示付款记录,要求对方明确拒绝的具体理由。银行提出形式异议时,逐项核第四十、四十一条,而不是只接受一份笼统的票据不规范说明。

需要退换或另行支付,应写明旧票如何交回和注销、替代支付何时完成及已受偿金额。不要既保留可继续主张的原票,又把同一票款当作另一笔新增欠款重复索取。确有损失或其他基础债权时,另列相应事实和请求。

本题的处理成果应是签发事实、章的种类、例外规则和权利手续的对照。签章瑕疵有不同类型与后果,查明特定公章例外,可以避免把真实银行已经承担的票据责任,简单转成持票人必须自行承担的全部损失。

依据:票据纠纷司法解释第四十至四十二条: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263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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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