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法律知识

LEGAL INSIGHTS · 法律实务

国际买卖解除后没有替代交易,差价应按哪里的哪一天市价计算

国际买卖依法结束后,守约方没有另买或转卖货物,能否仍请求合同价与市场价差?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时,第七十六条提供了时价差额路径。但计算并非任选一个对自己最有利的日期和城市,还要与实际替代交易及减损规则衔接。

先核合同已被有效宣告无效

本条以合同被宣告无效、货物有时价等为条件。应先确认公约适用和宣告的法律基础、具体范围及时间,不能因对方迟延一次就跳过违约程度与通知问题,直接用新行情计算差价。

公约中的宣告合同无效是其违约救济制度。条文并不替代合同效力判断,也不意味着双方任何口头说不合作都已产生相同法律结果。原合同价格、币种、交付和实际履行应先固定。

没有第七十五条替代交易,才核时价路径

第七十五条针对宣告后合理时间内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转卖的情况,按合同价与真实替代价差等请求。第七十六条则针对没有按第七十五条进行购买转卖、货物有时价的情况。

不能已经有可对应的真实替代交易,又隐藏成交结果,另找一个更高或更低行情重复索赔。对交易只替代部分数量的,也应把实际交易部分和其他部分分开说明,而非把全部数量在两种方法中各算一次。

通常看宣告时,但收货后宣告有例外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通常以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计算。若要求赔偿的一方接收货物后才宣告,则用接收货物时的时价,而不使用宣告时的时价。

因此,收货日、有效宣告日与价格曲线必须分别保留。不能通过推迟通知,随意将后来更有利的市场波动全部转给对方。也不要只以发票日、财务入库或内部审批日期替代合同中实际接收及宣告事实。

地点与运输差额,同样会改变数额

第二款原则上取原应交货地点的现行价格;该地没有时价时,才用另一合理替代地点价格,并适当考虑运费差额。资料需说明货物规格、数量条件、市场层级、币种、含税及运输等口径,不能把不同品质零售价直接当成大宗采购时价。

替代地是否合理及运费如何调整,应有来源和计算。商业报价未必等于可证明的市场时价,争议较大时可依法寻求适当专业核实;条文没有给所有货物统一折算比例。

第七十四条的其他可赔损失和第七十七条合理减损仍要分别核对。没有实际替代交易不代表可以放任损失扩大,也不能重复计算已经由价差覆盖的损失。成果应是一张时点与地点表、一套可比价格证据和去重后的请求计算,而不是仅提交行情最高点截图要求照付。

依据:CISG第七十四至七十七条,联合国贸法会官方全文:https://uncitral.un.org/sites/default/files/media-documents/uncitral/zh/v1056996-cisg-c.pdf 。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