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发出涨价函,买方没有回复,不能只凭沉默认定其接受;买方后来下了新订单,也不当然把已经成立的旧订单价格全部改掉。应把原框架合同、涨价通知与每笔订单的形成过程分开,核实对方是否以明确表示或实际行为接受新价格。
先分旧订单与新交易
原合同已确定单价且没有有效调价机制的,单方通知通常不能直接变更。若框架合同约定每单重新确认价格,则新订单报价、接受与履行更重要。涨价函写“即日起全部涨价”,并不能省略合同原有的确认程序。
例如原订单已接受并排产,供应商之后发涨价函;与买方收到列明新价格的报价单后,按该价格开出采购订单,是不同情况。仅要求按原单交货、收货验收或支付原价,不能不加分析地称为已接受涨价。
沉默与行为的证明作用不同
民法典对沉默作为意思表示有条件限制,需要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符合交易习惯等依据。邮件已读或群里没有反对,并不是所有交易都认可的调价方式。实际行为是否表示接受,也要结合其内容与双方已知背景,不能截取一个“继续合作”回复作最终结论。
- 保存原价合同、调价条款、历次报价与订单编号。
- 涨价通知写明适用产品、幅度、生效日期和哪些订单受影响,并证明送达有权对接人员。
- 对每笔付款核对金额和备注,避免把支付旧债解释为确认全部新价格。
价格仍有分歧时怎样继续交易
双方可以对无争议订单继续履行,并就新订单价格单独书面确认。买方不同意时应及时具体回应,供应商也不宜一边按旧价收款一边事后补算全部差额。若确需暂停供货或解除,需另查合同和法定条件;发了涨价函不等于当然取得拒绝履行旧合同的权利。
最终对账表按订单列原价、主张新价、确认材料和差额,争议才有可核对的范围。
原江北区域企业与异地供应商交易时,应对应公司主体和有权采购人员,旧行政名称或群昵称不代替调价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