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监督,不等于代替普通合伙人经营
江北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要求参与选择审计机构、取得审计后的财务报告,被告知只要参与就要对企业债务无限负责。这样的说法过于笼统。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区分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与有限合伙人的特定参与、监督行为。
有限合伙人原则上不执行事务、不得对外代表企业,但第六十八条明确列出不视为执行事务的行为,其中包括参与选择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获取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在法定范围内查阅财务账簿等资料。
选择审计机构与指挥日常业务是两回事
参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协议及合法程序提出意见、了解独立性和服务范围。不能为了监督账目,就以企业负责人身份对外签销售合同、指挥日常采购或承诺付款,再把所有行为都归入选择审计。
会议纪要应清楚记录参与事项和身份。外部合同、名片、邮件签名和授权表述,也应与实际权限一致。某人确为有限合伙人,不会因此使其所有对外行为都自动受到有限责任保护。
获取财务报告,不必先被赋予经营权
第六十八条单独列出获取经审计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不要求先转为普通合伙人。企业不能仅以你不执行事务为由,当然拒绝相应信息。
但本条没有使企业任何尚未审计的文件都自动变为经审计报告,也不等于要求审计机构直接向每名投资人提供其全部工作底稿。申请时应明确年度、报告名称和接收方式;资料是否存在、谁负提供义务,应结合协议及实际情况核实。
查阅账簿还要说明自身利益关联
法条对查阅财务会计账簿等资料,使用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这一限定。请求可具体说明出资、收益分配、费用扣减或相关交易与自身权益的联系,避免无限制索取所有与争议无关的个人和商业信息。
取得资料后,也应依法使用,遵守相应保密义务。监督不能成为把企业客户资料拿去竞争经营的当然理由;合法查阅与非法披露,应分别判断。
越权和外观责任,要看具体交易证据
第七十六条对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以及未经授权以企业名义交易造成损失等情形另有规则。不能仅因参加一次审计选聘就直接套用,也不能在已经形成相应交易外观后只拿内部身份抗辩。
可整理身份文件、合伙协议、查阅请求、会议记录、授权与对外往来,分别标明监督行为和对外交易。最后应明确本次做了什么、是否在法定监督范围、是否产生独立的对外表示;把这些事实分开,才能既保留监督,又准确判断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