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一份股权投资协议,不宜只按正文多少页询价。真正影响风险和工作量的,往往是协议引用的公司章程、股权结构、出资安排、披露清单及退出条款附件。报价前先确认是仅作文本修改,还是还要核验交易事实、参与谈判;两种服务不能用同一个“合同审核”名称混在一起比较。
把需要审查的材料组成一套文件
可先提供投资协议正文与全部补充件,现行及拟修改章程,股权和出资情况,股东会或董事会相关决议,以及对赌、回购、担保或特别权利文件。正文写“具体以附件为准”,但附件为空或未定稿的,应明确列为待核事项。律师只能看到正文时,应说明意见受哪些材料缺失影响,而不能让客户误以为所有安排均已核实。
比如正文允许投资人退出,附件却把退出设为极难实现的业绩条件;或协议约定某人承担回购义务,担保文件中的主体却不同。逐份单独阅读可能不容易发现,跨文件比对才是实际工作。江北原区域企业向外地项目投资时,还要区分出资主体、目标公司、收款账户和实际经营地,不能只用一个品牌名称代替各方法律身份。
报价应回答三个具体问题
第一,审查哪些问题:签约权限、出资义务、股权交割、控制权、信息权、利润分配、违约和退出等,应根据委托目标选定重点。第二,做到哪一层:仅依据客户提供资料提出法律意见,与另行查档、核实重大合同或协调财税专业意见,工作范围不同。第三,交付什么:标注修改稿、问题清单、书面风险意见还是谈判纪要,最好在签约时写明。
法律审查不能替代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也不保证项目盈利。若目标公司账目、估值或技术真实性需要其他专业核验,应明确由谁完成及费用如何确认。不能把附在律师意见后的财务表格,误当成律师已对其真实性承担全部核验工作。
修改轮次与交易变化应有边界
一次修改、两轮谈判或约定期限内答疑,可以根据需求协商;但应说明一轮修改如何计算,以及对方突然更换交易结构、增加新主体、补充回购担保时怎样调整。客户仅纠正名称或标点,与新增一套交易文件,不应含混地视为相同工作。紧急签约还应评估资料是否足够,不宜用加急费用替代必要的核实时间。
收费可按工作阶段或约定成果明确,律师服务费与登记查询、翻译、公证、评估和差旅分别说明。投资金额是了解事项规模的线索,不代表存在按某比例统一收费的法定报价。对“包通过审查”“保证退出”的承诺,不能作为选择低价服务的依据。
最终交付应让签约人知道哪些条件还没满足
建议将意见分为已经核查、依赖对方承诺和签约前仍需补齐三部分。对尚未出具的决议、未确认的债务和仍有空白的附件,明确是否构成交割前提、如何证明完成及未完成后果。委托人据此决定继续谈判还是暂缓签署,比获得一份只改语言、看不出实质风险的文件更有价值。付费和交付均通过律所统一手续留痕,避免把个人口头建议误认为已完成正式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