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已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不意味着地下空间在法律上永远不能另行设权。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五条允许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但后续设权不得损害已经存在的用益物权。能分层与可任意挖掘,不能画上等号。
先看现有权利覆盖什么空间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同、登记和规划条件中,土地界址、建筑及附属设施占用空间等具有重要作用。现有权利是否已经依法覆盖争议地下范围,不能只看地面围墙画到哪里,也不能仅凭没有看到地下建筑就认定空间可任意使用。
区分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不把城市土地当作地上房主私人所有。已有地下车库或管线等,还需核其真实权利和合法使用状态,不能被一份新项目介绍直接抹去。
分层设权仍须依法取得与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通过出让、划拨等方式设立,并有相应登记要求。两个企业私下签一份允许开发地下的协议,不当然已经获得所需土地权利、规划和施工许可;谁有处分或提供权利的权限,也需要核查。
是否可以采取特定取得方式、规划用途和层界如何确定,应以实际审批和登记依据为准。不得因民法典允许分别设立,就跳过应履行的出让、审批及登记程序,更不能声称尚未完成手续的新开发方已经拥有排除一切异议的物权。
已设用益物权的保护不能省略
第三百四十六条要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资源、生态及土地用途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需要分析新开发对既有建筑、地基、通行和设施利用的具体影响,不是新权利文件一盖章,所有旧权利便退让。
地上权利人提出异议,也应说明真实权益与影响,不仅凭就在我房子下面就主张所有地下利益当然归自己。涉及安全的专业问题,需要有技术和管理依据,不能只用法律条文替代地基、支护等实际评估。
合同审查要有空间对应图
拟投资或购买地下项目,可核权属合同、登记、规划条件、层界及现有权利清单,明确出入口、通风、消防和公共设施等怎样合法衔接。效果图中的独立车库或商铺,不当然证明权利已经独立设立,销售方承诺应与可核文件一致。
与地上主体的协议可以安排配合和相关权利义务,但不能让其承担本不具有权限的审批保证,也不能以内部约定排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费用和补偿如有安排,应对应真实影响和依据,不随意设立统一买路价。
已发生争议时区分不同请求
对权利范围、审批登记、施工安全或实际损害,依法选择对应程序并提交具体材料。必要保护应围绕现实风险,不能自行毁坏设施阻工。把可分层设权、依法取得程序和既有权益保护三层核清,才能避免在地上权利绝对排他与地下空间任意开发之间作错误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