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客运发生漏查,既不能说只是内部提醒,也不能不看条件就断言必须立即吊销许可证。水路实名制规章第十三、十四条分别规定改正、罚款以及后续严重情形下停止业务和吊销的条件。
首先对照具体违法行为和职责主体
未按第五、六条查验客户身份,或者向身份不明、拒绝查验者提供服务,按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不是只要事后补录数据,就当然消除已经发生的全部法律问题。
应核实际售票、登船查验、信息提供分别由谁实施,以及被指向的是哪段行为。不能把承运人、代售单位和港口的事实混成一张没有对象的“共同处罚”,也不能把普通设备异常未经核实直接认定为故意漏查。
停止业务和吊销还有进一步条件
第十四条针对经限期改正后仍有上述行为且情节严重的,规定按职责责令停止相关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经营许可证件。需要对改正要求、后续行为、严重情节或后果分别核实,不能删去条件后写成每次漏查都即时吊证。
整改应回应实际缺陷并保留可核证据,不能补造查验记录或要求旅客倒签。工作人员窃取、泄露身份信息另涉及第十五条依法查处,不能与单纯身份核验缺项混为同一种事实。
经营者可形成决定文书和期限表、受影响流程、真实整改记录与复核材料;对事实或适用条件有异议,依法提出具体意见和救济。本文说明全国规章条件,不编造某地统一按最低罚款、首违必免或固定执法结论。
依据:[交通运输部《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https://xxgk.mot.gov.cn/jigou/fgs/202006/t20200623_3308158.html),第十三至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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