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售票委托给其他单位,不会使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在实名制方面只剩收取结算款。第七条明确要求其对受托船票销售单位开展实名售票给予必要指导,同时售票与港口查验需要实际信息衔接。
必要指导应能落实到售票操作
指导内容应围绕适用航线、证件信息录入、免费实名票、取票要求、异常更正以及向港口提供必要信息等真实事项。规章没有将指导简化成合同中一句“代理自行负责”,也未统一规定每月必须培训几次,不能虚构频次。
受托单位自身也须依法履行售票、培训和系统设施管理义务。承运人给予指导不等于对方可以不查验,反之代理承诺负责也不等于承运人可以不管已知的持续漏登问题。
接口测试应围绕真实乘船凭证
可用合规测试数据核普通票、免费票、证件信息更正和取消后的状态,确认港口能取得必要售票信息。不得拿真实旅客身份证资料随意发给无关技术群,或以一张演示截图证明全部实际订单都已正确传输。
发现漏开免费票或信息无法对应,应查明受影响航次、纠正程序和岗位责任,并保留原始与修正记录。责任和费用如何承担可依合同另核,不能因此拖延依法必须完成的实名管理。
可交付的成果是有针对性的指导记录、代理操作指引、必要信息衔接和异常处理闭环。售票代理关系与水路经营许可分别核实,不能用本项指导义务推导代理自然取得其他经营资格或可任意转委托。
依据:[交通运输部《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https://xxgk.mot.gov.cn/jigou/fgs/202006/t20200623_3308158.html),第七条第三款及第五、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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