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在船舶开航后,应及时分类统计船载旅客数量,包含持免费实名制船票的人员,并与港口经营人交换相关信息。售出了多少张付费票,不能直接当作实际船载人数的全部答案。
统计对象是船载旅客,不只是营业收入
第六条明确把免费实名票人员纳入统计。儿童或其他依法免费人员不能因为没有票款收入而被排除,也不能把未登船的已售票和实际登船人数混成同一个数。分类的具体记录应与实际航次和船载情况相对应。
这项义务发生在开航后且要求及时,不宜等月度结算才首次汇总。本文不编造规章未写明的统一分钟数、数据格式或新增报送平台,更不能从统计规则推断允许超过其他载客限制。
承运人与港口需要交换而非各留一张表
港口承担登船前查验和记录,售票方应提前提供包括售票信息在内的必要协助。开航后的分类统计又应与港口交换,两端记录应能解释免费票、退票、未登船等差异,不能只要数字看起来相等便删除异常项。
发生差额时,先核航次、时间截点、票据状态与实际记录,形成差异原因和更正留痕。不得为了对平账目补造旅客身份、把同一旅客重复计数或覆盖原始记录。涉及安全异常的,按适用程序处理,不能仅当财务小误差。
经营者可形成航次分类人数表、港口交换记录和异常核对清单。统计信息应在合法范围使用,并遵守实名信息保密义务;需要公开业务汇总时应脱敏,不把完整乘客名单作为宣传材料展示。
依据:[交通运输部《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https://xxgk.mot.gov.cn/jigou/fgs/202006/t20200623_3308158.html),第六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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