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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注销无法补开发票,企业真实支出还可怎样证明税前扣除

供应商已经注销或被认定非正常户,企业无法补取得合规发票,真实发生的支出是否就一定永远不能扣除?国家税务总局二〇一八年第二十八号公告,设置了特殊原因下的证明路径,也规定了补正和追补的不同期限。不能用一句有合同就可以抵税概括,更不能找无关商家购买发票补齐账面。

普通缺票与特殊原因无法补开先区分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要求真实已发生支出,在当年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对方要求补开、换开合规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只是双方争执、供应商嫌麻烦或者企业忘了索取,不当然属于第十四条的特殊原因。

第十四条列明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非正常户等原因。应通过真实登记、税务状态或破产公告等资料证明,并说明该情况为什么导致无法补开。不是取得一张联系不上截图,就能自行宣布所有法定凭证要求不再适用。

三项必备资料不能被一张说明替代

该条要求无法补开的原因证明、业务合同或协议、非现金方式支付凭证,前三项为必备资料;并结合运输、出入库、会计记录及其他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应逐项检查现有证据,而不只收一份盖章确认交易真实的声明。

服务没有实物运输的,不能为了凑六项虚构物流;应按真实业务提供履行成果和相关记录。现金支付或合同资料缺失时,也不能擅自将后补文件伪装成原始必备资料。能否满足相应规则,需要据真实缺口评估,不承诺写一份情况说明就一定获准。

真实支出与合规凭证应共同成立

办法第四条要求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已经付款不当然证明对应服务发生,也不能仅因发票确曾在系统中出现,就忽略其属于虚开或其他不合规情形。合同、实际履行、金额、收款主体和会计归集应能相互印证。

本办法解决的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不直接决定增值税进项抵扣,也不自动认定供应商欠款或违约损失。不能将获准扣除的支出同时宣传成全部票面增值税都可以抵扣,或者据此认为对外付款已经由税务机关确认无争议。

被税务机关告知后,要关注六十日窗口

第十五条针对汇算清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凭证问题并告知企业的情形,要求自被告知起六十日内补开、换开;因特殊原因无法取得的,也须在该期限内提供第十四条资料。应记录告知日期、具体问题、补件和提交回执,不把与供应商仍在沟通当作期限自动暂停。

未在规定期限取得合规凭证,也未按规定提供资料证实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扣除。遇到客观障碍应及时依法提出具体情况,而不是先放任超期,再指望补一张普通发票当然恢复全部待遇。

没扣过的以前年度支出,另核追补规则

第十七条在排除第十五条情形后,允许以前应取未取、当年未扣的支出,在以后取得合规凭证或依法提供真实性资料时,追补至发生年度,最长不超过五年。不是一律在今年直接记一笔扣除,也不是所有已被检查处理的问题都可重新套五年窗口。

合川企业可按每项支出列原年度、原申报、供应商状态、必备资料、是否收到税务告知及目前补正路径。形成真实可审的对应材料,比把所有缺票费用塞进一份不加区分的汇总说明更有实际作用。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