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年底把一笔项目款拨给合作执行方,钱还未到受助人,就在年度慈善活动支出比例中全部计入,不能仅凭已有银行付款证明认为口径正确。民发二〇二六年第十二号修订规定对最终受益人、费用分类和年度计算作了专门要求。组织内部做了支出决策,与达到法定年度活动支出口径,需要分别核实。
转给项目执行方不等于款物已到最终受益人
新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计算相应年度支出比例时,应依据发票、收据等凭证,将到达最终受益人的款物作为慈善活动支出。通过合作方、项目执行方或慈善信托受托人等资助的,在款物到达最终受益人前不得作为这项支出。
因此,仅有向合作机构的转账回单不够。应核后续受益人实际收到何种款物、何时收到、凭证如何对应。对于仍由执行方保管、尚未完成分发的部分,应如实说明,不能让对方提前出具一张笼统收据,就把未完成资助包装成全部落地。
服务项目费用与一般管理开支分别归集
第四条将慈善项目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保险、相关房屋设备使用,以及项目管理所需差旅、物流、审计评估等纳入规定范围;第五条另列组织正常运转的管理费用。不能看见人员工资就全部算管理费,也不能把行政人员支出一律改称项目支出。
多种活动共同发生且不能直接归属的费用,第七条要求按合理方法分配。应保留工作、场地使用和分配依据,不为达到比例在年度末任意调科目。会计制度下的业务活动成本与用于计算法定比例的具体慈善活动支出,也应按规则核对,不把所有业务成本自动等同。
比例先看组织类型,再看计算基数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规定第八条列年度活动支出与管理费百分之七十、百分之十要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管理费上限为百分之十三。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另按组织类型和净资产档次核,不能统一宣传所有慈善组织都是七十比十。
第十一条允许以规定的前三年平均数替代相应上年基数,并对时间限定收入作调整。组织应说明采用何种基数及真实资料,不能只选择看起来更容易达标的一个数字而不保留计算过程。年度管理费用低于二十万元的,另有不受相应比例限制的规定,也不意味着费用可不真实、不公开。
募捐成本有独立口径和上限
第六条规定募捐成本应据实在筹资费用项目归集,募捐活动涉及本组织场地设备和工作人员的相关费用不得计入募捐成本。第十五条要求年度募捐成本不高于前三年捐赠收入平均数的百分之三,不能将第三方筹款服务费无限增加后全部转嫁给项目。
合川相关组织和捐赠人可核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分类、合作执行及受益人凭证,提出具体口径疑问。新规定自发布日起施行,旧二〇一六年一八九号同时废止;历史年度应按时点核适用规则。比例或披露问题可依法请求说明、纠正和监管核查,但不能只凭支出未达标便直接认定个人侵占或保证捐赠款必然全部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