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防身器具在美国建国时尚不存在,是否就当然不受第二修正案保护?美国最高法院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Caetano v. Massachusetts案,纠正了州法院排除电击器的三项理由。本文为历史公开裁判研究,非本所承办;不将美国武器规则移作中国器具购买、持有或携带许可,也不提供使用方法。
刑事定罪与宪法审查,需要分清事实来源
马萨诸塞州法院维持了针对电击器持有行为的定罪,认为这种器具不在第二修正案保护范围。最高法院简短的全院意见主要审查州法院给出的法律理由,没有重做完整事实审判。
另列的阿利托法官协同意见,由托马斯法官加入,详述Caetano曾遭前男友暴力、取得保护令后仍感危险,后来在警方检查中被发现持有电击器等背景。这些记载的出处应注明,不能把协同意见中的全部论断都写成法院共同采用的理由。
现代发明、缺少军事用途,都不能这样直接排除
州法院第一项理由,是电击器在第二修正案制定时并未普遍使用。最高法院指出,Heller先例已经明确,保护范围原则上并不限于建国当时已存在的可携带武器。因此,发明年代本身不足以排除保护。
第二项理由把它视为危险且不寻常的武器,但以现代发明来说明不寻常,实际上重复了前一错误。第三项理由称缺乏易于军事使用的证据;法院则指出,Heller也已否定只有适用于战争的武器才受保护。三项理由分别涉及历史时点、分类及用途,不能只写成一项笼统的防身需要。
撤销发回与协同意见的更强结论不同
法院撤销州最高法院判决并发回,要求按与既有先例一致的方式继续处理。阿利托与托马斯的协同意见进一步主张,该州全面禁令违反第二修正案,并讨论现实合法持有、自卫选择及危险性的不同含义;不能把这项更充分的结论全部归于简短全院意见。
本案不表示任何自称非致命的器具都可在任何地点、由任何人持有,更不回答其他法域的管制规则。读者核验历史美国刑事案例,可分别记录被诉行为、当时法条、排除保护的理由、法院实际纠正范围与另行意见,避免从一次法律理由纠错,推导对现实购买或携带行为的保证。
公开完整判决:[Caetano v. Massachusetts,2016年3月21日](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USREPORTS-577/pdf/USREPORTS-577-4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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