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方认为已经有日常生产人员,就可把安全资料和月度排查全部看成办公室补表。陕西公开的南郑铁矿案,同时指出必备图纸缺失和主要负责人未按要求组织月度重大隐患排查,处罚对象也不只一个。本文研究真实公开行政执法案件,非本所承办,不补写该矿发生过事故或具体伤亡。
原案披露了两项不同缺口
二〇二六年四月,汉中市南郑区应急管理局检查某铁矿,发现未按安全规程绘制、保存供配电、通风、水文地质、开拓系统等必备图纸;主要负责人也未按规定组织月度重大隐患排查、留存相应记录和履职台账。四类图纸是原通报列举,不应据此宣称标准只要求这四张。
图纸能否对应实际生产系统、排查是否真实组织、记录是否反映采取措施,是不同的核查对象。补做一套漂亮封面,不证明此前已经履职;同样,存在一般巡查照片,也不当然等于主要负责人按对应要求完成了月度重大隐患排查。
单位与人员处罚应各有事实和依据
公开通报列明相应矿山安全规程和指导意见,并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经裁量对矿方罚三万元、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罚四千元。两个金额不能相加说成公司单独被罚三万四,也不能把法定代表人自动扩成全部股东个人担责。
二〇二六年二月起施行的新办法第七十三条,对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行为,分别规定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其他人员的处罚范围。判断谁属于具体责任人,仍须看其真实职责与行为,不能只凭任职名称不问证据,也不能用内部委托让本人法定义务自然消失。
历史检查与完整技术合规审查不能混为一谈
通报未披露处罚决定完整日期、案号、警告等全部主文或最终缴款整改回执,文章不替其补写。新办法第七十条还规定适用行为发生时规范及新规定较轻等时间规则,不能拿二〇一五年旧文本不加核对解释二〇二六年全部处理。
企业应依真实矿种、生产方式和现行技术规范逐项核查,本文不是矿山图纸编制或安全生产技术指导。可将图纸版本与现场、负责人职责和排查计划、实际发现与整改、检查处罚及后续记录对应起来,取得可追溯履职证据。
参考本案要回答的是具体要求有没有真实落实、单位与人员各自为何承担责任,而不是仅在检查前让办公室代签一份负责人已阅表。
公开来源:[陕西安全生产执法第一案](https://yangling.gov.cn/zwgk/fdzdgknr/aqsc/tzgg/2117058197832134658.html);[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至七十三条](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fdzdgknr/gz11/202512/t20251202_58724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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