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和解先解除冻结,对方恶意不付余款,还能当然调低违约金吗?

债权人按和解承诺解除冻结,债务人账户恢复后却不付余款,随后要求把约定违约金大幅调低,法院并非只比较一个百分比。指导案例一百六十六号北京隆昌伟业与北京城建重工纠纷,研究解除保全后的恶意违约及诚信。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北京市公开案例研究;供合川读者参考
案号
(2017)京02民终8676号
审理机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合同债务与民间借贷

债权人按和解承诺解除冻结,债务人账户恢复后却不付余款,随后要求把约定违约金大幅调低,法院并非只比较一个百分比。指导案例一百六十六号北京隆昌伟业与北京城建重工纠纷,研究解除保全后的恶意违约及诚信。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不是本所实际承办。

一、原债务与新和解各有文件

官方记载原货款案一审判本金约五百二十八万元及利息。上诉期间双方约定分两期付款,首期三百万元,剩余本金利息诉费共约二百七十七万元年底付清,未按约履行另负八十万元违约金,并约定债权人解除其他案件中的保全。

债务人撤回上诉并付首期,债权人按约申请解除保全,余款却未依约支付。不能把案情简写成债务人从未付过一分钱,也不能把原一审债权、后来和解和违约金诉讼合成一项未经区别的请求。

二、解除保全是债权人的真实履行

法院重视债权人已依协议放开财产控制,债务人作为商事主体自愿作高额违约承诺,账户解冻后仍不履行后续义务,存在违背诚信的主观恶意。该事实关系到调整请求的评价,不只是债权人一方感到失望。

类似案件要证明承诺、解封申请、实际措施变化与未付款的联系。仅存在普通协商、从未解除任何措施,与本案不同;不能为阻止对方调整违约金,事后把一次无关账户解冻包装成对价。

三、违约金调整要结合履行诚信

案例对应原合同法第六、第一百一十四条,官方注明现行民法典第七、第五百八十五条。裁判未支持债务人调减请求,并非宣布所有合同违约金从此不得调整,也不是只要写八十万元就全国统一合理。

当事人是否自愿、协议目的、实际履行、违约原因和损失等应结合审查。不能一概说违约金超过某比例便自动减少,也不能故意不履行换得解封,再把调整制度作为规避自己承诺的工具。

四、最终支持的是本案八十万元

北京丰台区法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判付八十万元,北京二中院同年十月三十一日以(2017)京02民终8676号维持。官方裁判理由结合尚未清偿余款和恶意违约,不能改写成判了额外惩罚性赔偿或承诺所有费用照付。

原判执行与和解违约金的请求应准确衔接,实际收款及时冲减,不就同一损失换名重复请求。案中许可依原判执行的具体约定,也不能随意复制到任何未经法院确认的私人借条上。

五、解封前把保障和触发条件写明

合川债权人谈清偿方案,可核分期、先付款、解除措施范围、替代担保及违约救济,保留完整送达和支付记录。债务人则根据真实能力承诺,不为解冻先签明知无法完成的条件。本案说明诚信履行和保全让步会影响违约金调整判断,具体结果仍建立在真实协议、实际履行与可核实原因之上。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