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后来实质合并清算,最初仍须分别审查各自破产原因吗?

关联企业分别进入破产后,管理人发现多年财产混同,并不意味着最初就可以省略每个主体的破产原因审查。指导案例一百六十五号研究重庆金江印染与川江针纺实质合并清算,实际法院为江津区法院。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重庆市江津区公开案例研究;供合川读者参考
案号
(2015)津法民破字第00001号之四
审理机关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公司股权与合伙纠纷

关联企业分别进入破产后,管理人发现多年财产混同,并不意味着最初就可以省略每个主体的破产原因审查。指导案例一百六十五号研究重庆金江印染与川江针纺实质合并清算,实际法院为江津区法院。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不是本所承办,也不把案件地域改成合川。

一、两家公司先分别审查并受理

官方记载金江公司二〇一五年七月受理破产清算,川江公司二〇一六年六月受理。裁判理由对前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对后者不能清偿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分别说明,而非只因同一控制人便让全部关联企业自动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破产原因。集团一家公司有困难,与其他每家公司均具法定原因不同,申请材料应按主体整理到期债务及清偿能力。不能拿母公司负债表当作所有子公司已经资不抵债的唯一证明。

二、受理后发现的混同需另提申请

两公司管理人书面申请实质合并清算,法院组织公司、债权人会议主席及委员会成员等听证,相关债权人会议亦通过报告。合并是程序中依法审查的事项,不是管理人自己把账册放在同一办公室便完成。

本案人员、业务、流动资金及个人账户往来高度混同,成本利润分担不清,一家公司大量负债转入另一家,已损害后者债权人利益。这些持续事实为实质合并提供依据,不是任何公司之间正常采购和担保都会导致相同结论。

三、不能用已经宣告破产否定后续审查

官方材料中两家公司先后被宣告破产,之后法院作出实质合并清算裁定。本案说明已进入破产程序的关联企业,发现符合法定分析条件的严重混同,仍可由管理人依法申请并受审查。

这也不表示程序进行到任何阶段都可以无限推翻既有分配。类似事项须核案件进度、已处分财产、债权及相应程序保护,不能只用发生过同案合并就保证自己的申请一定获准。

四、合并与具体分配裁定是后续不同动作

江津区法院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以(2015)津法民破字第00001号之四裁定合并,十一月二十一日另认可分配方案,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终结程序。不能将合并裁定本身说成所有债权已经当日支付完毕。

债权金额、财产范围和分配安排仍需依程序形成。债权人参照时,应区别对合并事实的意见和对具体债权或分配的异议,附各自依据,不把一份反对合并的函件当成已经提出所有后续争议。

五、类案检查从每个法人分别起步

合川企业或债权人可先分别列主体和破产原因,再列混同的起止、资产流和不当负债转移及整体清偿影响。独立法人原则与例外合并都要有证据落实。本案的程序价值是先各自审查、再在已受理程序中依法处理新发现的混同,不能以集团关系代替首次受理条件,也不能因已分别受理就拒绝依法研究后续必要调整。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