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分析最高法二〇二五年农资打假典型案例四。真实销售涉及江西、福建多地,官方未披露审理法院、案号和裁判年份,不是合川案件或本所业绩。该团伙以氮肥冒充复合肥,宣传、授课、收款和送货由不同人分工,法院仍按个人犯罪行为、主从及从宽条件分别处理。
讲课送礼等安排与虚假产品共同运作
官方记载,张某、司某明知购买的所谓复合肥包装与实际氮肥不符,组织十余人下乡,使用免费宴请、礼品和专家授课等方式诱导农户购买。销售金额共一百七十七万余元,供货人焦某销售金额八十七万余元。
检验表明氮磷钾含量不符合标称及相应标准。案例的认定不只是农户后来主观觉得作物不长,而有产品、宣传、交易和分工等事实。合法促销或真实技术培训,不因形式相似就直接等同本案犯罪。
职位分工不自动决定有罪或从犯
法院认定张某、司某等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焦某将氮肥装入复合肥包装冒充销售,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两类行为和相应罪名不能为行文方便全部写成同一种生产行为。
主从犯要看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地位作用,而不是凡负责送货、听从安排的就必定无罪或从犯。对是否明知、参与什么、控制及组织程度,应有个体证据;也不能仅凭同坐一辆车,便把全部团伙金额和角色不加说明地归给每一个人。
实际判罚范围并不相同
官方公布张某十一年、司某九年,均并处罚金九十万元;焦某六年并处罚金四十三万元。李某等被认定从犯而减轻,刑期五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其中部分人员宣告缓刑。
焦某有自首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的情节,法院依法减轻。这些结果对应各人的真实条件,不能推出只要退钱就都能缓刑,或者供应商一律比销售组织者判得更轻;报道未披露的个人数额和刑期,不应自行补齐。
购买者留实物,涉案人员留真实参与资料
合川农户遇到类似农资,可保存批次、包装、授课宣传、付款及使用资料,通过合法渠道反映并配合取样检验。不要仅凭口头指控处理全部剩余产品,导致之后无法核查真实成分。
被指控参与者及家属可向辩护人提供岗位、工作通知、报酬、进货和实际沟通,说明个人何时知道什么、做过什么,不伪造不知情证明或联系他人统一口径。全案组织模式和个人责任需要同时审查,才能避免以一个团队标签替代具体罪责判断。
官方公开来源:[最高法2025农资打假典型案例](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604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