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持有人将卡交出,并不表示代为收集、使用卡片的一方可不受刑法规制。广东高院公开的窦某、唐某案,既审查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也审查虚构交易进行资金支付结算,最终按同一行为触犯两罪择重处理。本文研究官方典型案件,非本所承办,不介绍套现操作方法。
卡片数量与刷卡金额分属不同统计
二〇一九年下半年,窦、唐使用销售终端以虚构交易替信用卡持卡人所谓养卡。公开案情中,窦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一百七十七张,刷卡八百九十九万余元;唐持有八十七张,刷卡六百零八万余元。
卡片数量、刷卡交易额与本人获利不是同一概念。材料没有公布两人逐笔收入,不能从刷卡总额直接算出其所得或银行最终损失。核卡片还应识别真伪、实际归属、取得和控制依据,不把普通会员卡或重复移交清单叠入数量。
两类法定行为都要有事实支撑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将相关行为认定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并认为擅自以虚构交易套取垫付资金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前者涉及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后者涉及第二百二十五条的相应规定。
这不是以代持两个字代替非法性证明,也不是所有没有货物交付的资金往来都当然构罪。真实合法保管、支付依据、控制目的、交易内容和人员认识,应结合原始材料核实。本案披露的是已经认定的具体行为,不能据此把他人合法授权一概说成有效或无效。
最终判一个罪,不能自行补成两罪并罚
法院明确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择一重罪,最终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窦三年六个月、罚金三万元,判唐三年、罚金二万元;二人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
公开材料未披露具体判日、案号和独立非法经营罪刑罚,不能另加一段并罚刑,也不能将两人主刑相加成某一人的总刑。源仅载生效判决,没有展开上诉经过,不补造二审法院、改判或缓刑结果。
同类案件先辨行为关系,再研究罪数
刑法对不同涉卡行为、支付结算帮助和犯罪竞合有各自要求。本案说明择重的实际处理,但并未规定所有先收卡、后帮助网络犯罪的案件都只判一个罪;若涉及不同阶段和独立行为,应依法另核,不能只凭罪名中都含信用卡便复制结论。
可列各人卡片范围、取得与控制时间、交易和支付依据、真实获利及裁判结果,保存依法取得的原始记录。停止使用及退缴款项不自动消除已查明事实;是否构罪、怎样处罚仍须按行为时法律及具体证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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