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称从事虚拟货币兑换,不能代替对资金来源和交易真实性的核查;交易形式特殊也不自动证明犯罪。吴某、张某案从重复的交易标识、聊天与取款分工查明转移诈骗资金。本文为上海检察机关公开个案研究,非本所承办,不介绍现金交接、兑换或掩饰资金的方法。
二百二十二万元现金,先对应被害人的实际处分
陆先生被假邻居和所谓网店客服引导,交出二百二十二万元现金。陈某负责接取后交给吴,张则为吴招揽陈。报道没有公布陈及前期联络人员的最终刑判,不给其补上吴、张的刑期。
实收、转移、本人报酬与截图标称金额应分别核,不能因有一张兑换成功图就认定全部款已投入真实网店,也不能将经手金额直接当个人净获利。
相同交易标识,如何与其他材料形成印证
吴辩称只是兑换赚差价。检方对比陆收到的订单截图与其他被害人收到的截图,发现区块链交易标识相同,又结合吴与上游群聊、资金和手机资料,认为所称真实兑换不能成立。
这是本案具体证据审查,不是任何两张图出现相同字符串就自动证明所有转账均虚假。仍应核截图所指对象、实际交易及上下文,不能用单个技术词替代完整证明,也不擅自把第三人全部交易归入本案。
招揽取款人员的作用,须证明实际明知
针对张不承认与吴密切联系的说法,检方补查招揽、发工资及相关指令等,认定张知道非法资金性质并参与转移。亲友关系或一般介绍工作,本身不等于已经知道犯罪所得。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及现行二〇二五年解释要求综合核认识和行为,不能仅凭现金、虚拟资产或交易反常一项便推定有罪;上游事实也须查证。本文不因发现上游联系,就自行把已公布罪名改判成诈骗共犯或洗钱罪。
两人判项明确,未披露的退赔结果不补造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诉,十二月十六日,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吴四年、罚金五万元,张一年八个月、罚金二万元。两人的刑期不能简单合计为一人的执行刑,罚金也不是已给陆的返款。
来源没有法院全名、案号、全部被害款认定和生效情况,保留未知。实际意见应依法对应上游事实、具体资金、当时接收的信息及个人参与,真实保全原始材料,不按案情报道中的异常表现倒编一套交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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