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工资、缴社保,是否就能证明让员工个人借款投入公司的安排真实可靠?胡某案核实的正是这些支出的资金来源及公司实际业务。本文为上海检察机关公开案件研究,非本所承办;报道所述为起诉后的办理状态,不虚构法院判项。
干股承诺后来变成个人出资,应与真实股权核对
二〇二一年,胡以保底月薪及干股吸引员工。入职后又要求员工实际投入款项,诱导以个人名义贷款交给公司,承诺替其偿还本息。后十二名员工名下贷款集中逾期,报案后进入刑事调查。
股权投资、公司借款及个人贷款各有不同主体,不能因口头称入股就宣布个人金融债务已转给公司。是否真实意思、实际出资与经营,仍须依据全部证据,不由未办理登记一项单独认定诈骗。
有办公室和工资记录,还要查收入从哪里来
检方查明,公司自开业没有完成一笔房产交易,工资、社保所用款项来自员工贷款。胡名下无所宣传的房车,还款与投资能力亦与陈述不符。
公开记骗取员工贷款资金超过二千万元,其中大部分用于偿还先前员工贷款本息、发工资等,另五百余万元用于个人挥霍。五百是其中一部分,不能再加为二千五百万,也不能把全额均称个人净赚。
这不是所有创业亏损都属犯罪。须回应取得款时的真实经营、重要虚假陈述与非法占有目的,不能只因一家公司后来停业,就反推所有员工出资均被诈骗。
没有供认,仍依法核客观证据
胡主张员工自愿投资。办案人员补查银行、贷款合同、原始联络、员工证言和资产资料,没有以其拒绝供认一项完成定罪。自愿付款与是否受欺骗需分别审查,也不能因员工签过贷款合同便不再核虚假诱因。
类似材料应逐人记录借款、向公司交付、已获还款与本人仍负担部分,不能把共同报案人的金额平均分摊,或混入其他未关联贷款。
七人完成司法救助,不等于十二人贷款全部免除
报道记十二人中七人符合条件,检察机关完成司法救助。该程序不等于银行债务当然撤销,也没有证明全额损失已补足;本文不以救助条件作营销或承诺。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四日,检方以涉嫌诈骗罪起诉胡,来源称案件进一步办理中。法院名称、案号、判日和具体刑期均未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最终适用应经法定程序,不将本案指控包装成已经生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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