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千零三十六箱烟花从检查移送到刑判,刘某某案有哪些不能省去的事实

应急部门查到民房内存放三千零三十六箱烟花爆竹,是否只按箱数就能得出刑事结论?应急管理部公布的进贤刘某某案,还记载第三方风险评估、移交及法院判罚。本文只研究这起公开案件,非本所承办,不介绍存储或处置技术。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合川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进贤县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应急部门查到民房内存放三千零三十六箱烟花爆竹,是否只按箱数就能得出刑事结论?应急管理部公布的进贤刘某某案,还记载第三方风险评估、移交及法院判罚。本文只研究这起公开案件,非本所承办,不介绍存储或处置技术。

数量之外,来源披露了具体风险评估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进贤县应急管理局接举报,在昌万公路旁民房查获涉案物品,查明为刘某某所有,现场非法存储共三千零三十六箱。

受委托的第三方对储存点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认定外部距离、防静电、防火、防雷等设施不符安全要求,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并具有发生重大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这里的三千零三十六箱不是本文公布的统一刑事数量门槛,具体评估亦不能被一句存量很大替代。

移交线索与已经判决分清时间

一月十六日,应急部门将线索交进贤县公安局;三月二十五日,进贤县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前者是行刑衔接,后者是公开的刑事裁判,不能把移交当天写成已被判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要求对应列举行为和现实危险。公开结果采用危险作业罪,不能因现场有烟花便擅自改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也不能不核物品和行为就让另案照搬同一罪名。

缓刑没有把已判刑事责任变成行政处罚

缓刑考验期和依法应守义务仍存在,不代表案件撤销。原文没有披露罚金、赔偿、没收明细或实际执行,不补写刘已缴某笔罚款,也不保证后来的经营者停业后必然同样缓刑。

核查可对应现场清点、物品归属、场所状态、评估依据及移交和判决文书。专业判断应依法完成,发现疑似危险物品不得自行搬运、试验或带去咨询场所。资料需要原样保留,不能事后补建成所谓原有设施。

官方公布日为二〇二六年六月四日,早于公布的判决已经明确为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案号未披露。时点、评估事实与具体判罚各自保真,才能避免用一个箱数概括全部责任。

来源: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严格执法典型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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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