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画眉鸟的金额、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及寄递公司的赔偿范围,能否直接相加或让各方承担同一刑罚?蔡某、陈某某案给出不同的事实口径和责任层次。本文研究江苏检察机关公开材料,非本所承办,未取得原判全文。
逐只溯源与人工繁育辩解,需要证据回应
二〇二二年六月至二〇二三年五月,蔡某非法收购画眉鸟后通过网络招揽,向十余省份的九十四人出售。陈某某明知禁止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仍协助邮寄,部分鸟死亡。办案机关逐只核去向,对未死亡鸟类放生。
蔡辩解部分为人工繁育,检察机关赴外省取证,核许可、种源等,并由专家结合供述、图像和买受人证言论证野生来源。材料记蔡未取得繁育许可,不能把其一句人工饲养当成已证事实;也不能把专家对本案的判断扩写为任何照片都足以证明全部来源。
数量价值与损害赔偿各有对应
最终认定蔡非法收购、出售、运输一百九十六只,涉案价值九十八万元;陈非法运输一百八十六只,价值九十三万元。它们涉及同一链条,不能不问交叉将两数相加为新增鸟数或每人的共同总额。
专家另论证资源损失共二十一点五万元。来源没有将其称为全部涉案鸟类价值,不能把九十八万和二十一点五万混作同一计算,也不能自行按每只平均价格补出未公开损失表。
快递员刑事判罚与公司民事责任没有被压成同一项
二〇二六年三月,法院判蔡五年、罚金三万元;判陈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一万元。蔡对资源损失二十一点五万元承担赔偿,陈在六万四千五百元范围内与蔡连带,寄递公司在三万二千二百五十元范围内与陈共同承担。
检方通过调查寄递查验问题及承揽、雇佣交叉模式,追加公司为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不能因此宣称公司也被判五年,或把有限赔偿范围改为所有人员对全部数字重复负责;尚未公布的实际履行也不自行填补。
可分别整理逐只流向、来源争议、个人认识、寄递实际关系和各项判决,说明每份材料证明何事。已放生不等于此前犯罪和全部损害责任消失。官方未披露具体法院、案号和判决日,只披露判月,不从转载机关所在地推定法院。
来源:江苏省检察机关保护鸟类野生动物典型案例二,公开典型材料非原判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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