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人知道有数名共同侵害人,却只起诉其中一人,不能当然把其余人员留作判决后再启动第二轮自诉的对象。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对这种选择及共同被害人不参加诉讼,规定了特定后果。提起自诉前,核主体范围本身就会影响后续程序机会,不只是决定诉状上写几个姓名。
明知其他共同侵害人时,法院要告知后果
该条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只对部分人自诉,法院应受理,并告知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不是只要没有把所有人同时列入,法院就可以一律拒收;也不是法院受理了部分被告,就证明当事人未来还能任意追加另一案。
对是否明知、哪些人涉嫌共同侵害及现有材料,应真实说明。仅有未经核实的传言,不宜把无关人员全列被告;但已掌握某人参与的具体材料,也不能为了分轮施压在诉状中故意隐去。适格主体、事实及自诉案件受理条件仍须依法审查。
放弃告诉后的同一事实再诉有明确限制
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法院不予受理。判决已经宣告这一节点不能随意改写成等到实际拿到赔款;前案对一人量刑较轻,也不直接恢复已经放弃的告诉机会。
应保存法院告知、本人陈述、申请及庭审记录,查明放弃是否真实明确、所涉人员和事实范围。发现记录与真实意思不符,应依法及时提出意见或救济,不能自行宣布前案不存在。对于后来才发现的新行为或不同事实,另核性质,不靠改诉状标题把同一事实包装成新案。
其他共同被害人接到参加通知,也要作真实选择
共同被害人只有部分人告诉,法院应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并告知不参加的后果。被通知人收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或不出庭,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再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法院不予受理。
这不是把一名被害人的和解当然扩大为所有被害人共同放弃。应分别核通知是否到达、告知内容、各人的真实意思及参与情况,不让代表人未经授权一句大家都不参加,代替其他人的程序选择。确有疾病等到庭困难,应及时如实向法院说明并核适当安排,不以沉默保留全部未来权利。
刑事告诉与民事赔偿不能混为一项
该条同时说明,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不受本解释这一限制。刑事自诉受到受理限制,不直接等于全部民事赔偿权一并消失;民事请求仍需核责任、损失、时效、已有裁判或和解及实际受偿,不能保证另诉即可全额获赔。
反过来,向某人发过一份民事催款函,也不当然表示已经在刑事自诉中将其列为被告。刑事自诉、公诉中的被害人参与及附带民事请求,是不同制度,不能拿一份收款条同时证明所有程序意思。
立案前形成主体与意思表示对照
合川当事人可列已知参与人员、各自行为线索、共同被害人、拟告诉范围和已收到的法院告知,向律师说明为何只告部分人。材料不足与主动放弃、尚未发现与已经明知,可能影响不同判断。程序选择应在了解后果后作出,不承诺以后还可以另告,来催促当事人先签一份不清楚的放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