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已经提出上诉,家属为让案件尽快结束,准备代交撤回申请并承诺不再提程序问题。合川家属应先核被告人本人真实意思及法定程序,不能把帮忙递材料理解为可以决定是否继续上诉,更不能用家属签字包办全案证据和程序审查。
家属帮助上诉,不等于取得无限处分权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依法享有上诉权,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身份、同意及提出方式均有相应要求,不是任何亲属只凭亲属关系就能作出全部诉讼决定。
代为寄送被告人亲笔申请,与家属自行写一份替其决定的文件,应区分。被告人明确要继续上诉时,不能以全家多数同意、付了律师费等理由压过其本人意思,也不能伪造签名或代写不存在的授权。
先确认本人是否真实了解撤回后果
可以通过合法联系或辩护沟通了解其意思,说明已经提出哪些争点、撤回可能产生什么程序后果。家属应如实反映,不以对方谅解、早日回家等未经确认的结果诱导决定,更不能承诺撤回就一定获得特定刑罚。
若被告人表达存在重大困难、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况,应交由办案机关依法核实处理,不能由亲属自己宣布其不具判断能力,从而替代全部意思表示。
撤回在不同时间,法院处理不同
刑诉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区分上诉期内与期满后:期限内要求撤回,法院应准许;期限届满后,二审应审查原判,认为确有错误的不予准许并继续审理,符合法定情形的才裁定准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特定阶段还有限制,不能照搬普通情形。
因此,家属把申请寄出,不代表上诉已结束。是否准许、文书送达和判决生效,应依法核实,不能据一张快递签收就通知所有人原判已经生效。
不再提出意见,不等于法院无需依法审查
本人不继续坚持某项异议,也不能让法院忽略依法需要审查的问题。家属尤其不能以自己名义代被告人确认原供述真实、放弃一切非法证据异议,或承诺替其他同案人撤回。
如果只想更正部分上诉理由、提交新证据或改变辩护重点,应明确具体事项,不必含糊地写成撤回全部上诉。已经依法获准撤回、原判生效后再有异议,适用的救济与普通二审不同,也应另行核实。
亲属能够协助整理、联系与传递,真正决定和处理仍要依本人合法意思及程序。把授权、本人意见和法院决定三层分开,才能避免一份为省事而写的承诺制造新的权利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