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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依法不开庭,能只让承办人阅卷后向合议庭口头汇报吗

刑事二审依法决定不开庭,不等于合议庭其他成员可以完全不阅卷,只听承办人介绍。刑诉解释第四百条要求合议庭全体成员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承办人员整理材料与每名审判成员履行审查职责,不能互相替代。

先有合法的审理方式,才谈不开庭中的职责

存在依法应开庭情形的,应按刑诉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等判断,不能以已经安排全体书面阅卷为理由替代应举行的庭审。反过来,依法不需要开庭,也不是法院可以不讯问、不听意见。

第四百条要求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再明确全体阅卷及必要书面意见。几项工作各有作用,不是只完成其中一项就推定其余全部完成,也不能把辩护人交过意见当作审判成员已经看过全卷。

全体阅卷不是对外公开所有个人评议

法条要求的是实际履职,不保证当事人有权逐一取得成员内部阅卷或讨论记录。依法可以查阅的案卷、证据与法定不公开材料,仍按各自范围处理,不通过私人渠道获取内部资料。

提出异议也不宜仅靠通知上只有一个联系电话,就推断所有其他成员未阅卷。可以依据真实程序情况、提出过的重要证据问题及处理记录,具体请求法院依法核实,不把个人猜测直接写成确定违法事实。

意见可以帮助识别阅卷中的实质争点

将一审认定、对应证据、具体矛盾及影响分别标明,说明为何需要二审核查。材料新形成还是既有未审,何处有无罪、罪轻或程序线索,应可核验,而非只写本人要求三位法官各看一遍。

如认为应开庭却未开、应听取的意见未被保障,可将问题分别提出,不能把所有异议压缩成一项内部工作方式。有关是否构成程序违法及其后果,还应依法审查,本文不承诺一有争议就自动撤销原判。

不开庭减少的不是合议庭每名成员对案件的责任。法律分析应将审理方式、法定参与及实质审查分别说清,既不制造开庭次数与结果的承诺,也不把程序标签当成无需认真审卷的理由。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刑诉解释第三百九十三、四百条及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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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