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秘密泄露涉及何种罪过,既关系主观事实,也关系相应严重情节的适用。二〇一三年立案标准第十四、十五条,分别规定故意、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的具体情形。不能先找一张较方便的数量表,再用它反过来决定本人是故意还是过失。
相同密级,在两条中的数量位置可能不同
第十四条对故意泄露,列绝密级或机密级一项件以上,以及秘密级三项件以上等情形;第十五条对过失,分别列绝密级一项件、机密级三项件、秘密级四项件以上等情形。应先依法确定罪过、事项和密级,再对应条文,不能将故意表中的一项机密直接原样移给过失。
数量也不能凭文件名或复制次数随意累加。被指具体事项、载体及结论范围,应通过合法材料核准;本文不自行给资料定密级,不以估计数量替代有权认定。
数量不是两份规定的全部内容
两条另列其他严重情形。例如第十五条还涉及负有特殊保密义务,以及泄露或遗失秘密载体后未按规定报告、未如实说明或未及时补救等。未到某一数量,不能据此保证其他法定分支均不存在。
反过来,有补救或报告争议,也须依法核真实职责、具体行为及相关条件,不能用一句保密工作有问题就宣告已构罪。故意与过失应由事实依法认定,不因本人一句无意便固定,也不能只由后果严重倒推故意。
意见应标明实际适用哪一条哪一项
可对应主观事实、逐项秘密及密级依据、所称泄露范围、实际职责、报告和补救经过,说明数量分支或其他分支及其证据。出现多个评价方向时,应分别列出,不能把不同条文各取有利一段拼成新标准。
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还区分相应情节和战时处罚,适用时点、状态仍须核实。资料依保密程序提交,不公开秘密内容或测试传播后果,也不补造报告。讨论数量是为了准确适用公开规范,不是提示可泄露多少的安全界线。
依据: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二〇一三年军人违反职责罪立案标准第十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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