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不同包装取得的毒品检材,不应为了送检方便便任意混成一份,再用检出某成分的结果直接证明每个原包装都相同。二〇一六年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要求不同包装选取或随机抽取的检材分别独立封装,不得混合;这关系鉴定结论实际覆盖哪些物品。
区分原物、检材和报告的证明范围
第四条对提取扣押时不同包装毒品不得混合,第十五条对称量时亦有禁止混合要求。第二十七条进一步保护的是已经选取的各份检材。现场扣押物、送去检测的部分和最后鉴定的结论,应当能够对应,不能只因同案查获就合并为一个无法区分来源的对象。
这里不介绍实际取样操作。法律核查应看原包装与编号、分组依据、取样记录及封识、机构接收和实际检验范围。一个混合样本检出某成分,是否足以推及全部包装,应有相应可靠依据,而非把总体有检出自行改成每一包均经查明。
同组也不当然取消独立检材要求
同一查获位置、外观近似,可能关系法定分组,但不能从同组二字直接推出抽出的检材可以混合。第二十五条还要求多份检材逐一编号或命名,并与其他笔录、清单保持一致;不同层次的记录需要相互对应。
同样,不能由存在混合疑点便宣布所有包装必然没有毒品或整个案件无需再审。需要明确哪些物品已独立检验、哪些只存在推及判断、是否仍有可核记录及相应专业说明,结合法定程序作判断。
异议应指向被扩大证明的部分
可形成原包装编号、对应检材、封装方式、实际检测与被主张数量的逐项表。对明显不同或独立来源的物品,应说明为何一份报告不足以证明相应部分,不只写鉴定不可信。补充解释须有真实工作记录,不能将后来整理的表格冒充最初取样状态。
程序瑕疵处理和证据排除仍按第三条等条件依法判断。辩护人可依法请求核实、说明或采取必要鉴定程序;家属不得自己拆包、试验或替换样品。目的在于查清报告到底证明了什么,不是教人选择包装方式影响侦查。
依据:二〇一六年毒品取证程序规定第四、十五、二十五、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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