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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在异地无法到场,毒品称量程序就只能停止吗

嫌疑人在异地被抓获且无法及时到场,不表示毒品扣押、封装、称量等工作只能无限等待;但缺席也不能被写成本人已经参加。二〇一六年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列明例外在场安排,并要求到案后的告知及异议处理,两个阶段都应真实记录。

哪些情形允许采用特别安排

第三十七条针对无法确定嫌疑人、嫌疑人在逃,或者在异地被抓获且无法及时到场,要求在有见证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在相应笔录、扣押清单中注明。它涉及扣押、封装、称量或者在公安办案场所取样,并非对任何活动、任何缺席理由作通用豁免。

普通工作忙、通知不方便,不能未经核实就当成这几类客观条件。已经有可能依法及时到场,也不应随意写为无法到场。见证人的资格及记录要求另须符合规定,不能因嫌疑人缺席就一并省略。

到案后不是只口头说一声

该条要求公安机关以告知书形式告知扣押、称量、取样的过程、结果。嫌疑人拒绝在告知书上签名的,应将告知情况形成笔录一并附卷。这既不要求编造其认可,也不意味着拒签就消除已经进行的程序。

可依法查有无告知书、实际告知了哪些过程和结果,以及拒签是否真实注明。后来签收,只证明相应告知或收受情况,不能倒改为当时已经在场;对结果提出异议,也不应被简化成拒绝配合全部侦查。

对称量异议,重称有具体前提

第三十七条还规定,嫌疑人对称量结果有异议,有条件重新称量的,可以重新称量并制作笔录。不能宣布一提出异议就无条件必须重称;也不能完全不查是否具备条件,就只引用先前结果拒绝回应。

依法提出意见时,宜明确争议对象、原称量文书记载、缺席原因、到案告知情况及希望核实的事项。重称结果与原记录如何对应、原物状态是否变化,也须如实说明,不自行接触或改动涉案物。

这套规则同时避免缺席妨碍合法取证和记录假装本人参与。程序是否合规、证据能否采用与最终责任仍需全案审查,不以一张告知书预定裁判。

依据:二〇一六年毒品取证程序规定第三十七、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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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