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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嫌疑人没有被羁押,办案机关就无需再联系被害人吗

是否具备拘留、逮捕条件,应依法审查;没有采取羁押措施,不等于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安全状况可以从案件处理中消失。家暴犯罪意见第十三项明确规定了没有采取拘留、逮捕措施时的联系与了解义务。

未羁押时仍应主动了解安全状况

该项要求通过走访、打电话等方式,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联系,了解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状况。这不同于只在最初报案时询问一次,也不以被害人再次受伤后重新投诉为唯一启动条件。

联系对象、方式应结合真实安全需求安排。被害人可以说明适合接听电话的时间、是否担心通讯被监控、是否有紧急联系人等实际困难,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不能承诺任何一种联系方式都能排除危险,更不能在公开平台披露避险地址和行程。

再次施暴,应重新评估必要措施

意见同时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应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必要强制措施。并非只有发现新罪且已有最终鉴定才可以反映风险;具体行为、威胁、接触和既有处理情况,都应及时如实提交。

但再次发生争执也不意味着一律立即逮捕。是否违反取保义务、是否满足其他强制措施条件,以及如何保障相关人员安全,仍由有权机关依法律和具体事实决定。家属或律师不能代替机关批准限制、拘留任何人。

安全情况与实体犯罪证据分开记录

可按时间记录已发生的再次侵害、求助和回应,保存合法取得的完整信息,说明当前是否与被指施暴者共同居住、是否有未成年人等需要保护。不同记录分别注明亲眼所见、他人转述或尚待核实,避免将担忧直接写成已经发生的事实。

这类持续安全信息不替代原案件的犯罪证明,却能帮助机关评估现实风险和措施是否需要调整。存在紧急危险应及时报警、求助和就医,不为取得更多证据主动接近危险人员。

依据:[家暴犯罪意见第十二、十三项](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3616.html)、[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https://zbjc.mof.gov.cn/zhengcefabu/202106/t20210608_37162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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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