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正在审理离婚、继承或侵权纠纷,不意味着其中发现的家庭暴力犯罪线索必须等民事案件结束才能处理。家暴犯罪意见第七项专门要求,民事审理中注意发现可能涉及的家暴犯罪,发现线索后依法衔接相应刑事程序。
民事案件不代替刑事线索处理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一旦发现家暴犯罪线索,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属于自诉案件的,应告知被害人提起自诉。两条路径要按具体性质判断,而不是将所有材料一律交公安,也不是只因被害人已起诉离婚,就让其等民事判决证明有罪。
移送的是需要依法审查的线索,并不表示民事法官已经作出刑事有罪认定。公安机关仍须根据管辖、事实和立案条件审查;当事人也不能把法院移送通知当作对方已经构成某罪的公开证明。
说明犯罪线索,应指向具体行为
可以提交依法取得的报警处置、就诊、伤情、证人及持续侵害记录,说明发生时间、行为、涉及人员,以及已经报案或处理的情况。离婚主张中的感情破裂、过错和损害赔偿,与刑事罪名的构成条件并不相同,不宜把一份离婚诉状里的全部争执直接称为犯罪事实。
若主要争议属于告诉才处理或者其他自诉范围,应了解法定主体、证据及受理条件;对于无能力告诉、被强制威吓不能告诉等特殊情形,还要按具体罪名和现行规定分别审查,不用一句“只能本人告”阻断保护。
紧急保护与最终案件处理分别推进
存在现实危险时,应及时向有权机关反映,依法申请必要保护和救治,不为等待移送结论主动与施暴者对质。临时保护措施、民事案件是否继续审理以及刑事程序怎样推进,各有法律条件,不能互相自动替代。
实际准备可将材料分为民事请求和犯罪线索两组,写明共享证据、此前处理文书及各自待证事实。保持叙述一致、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不通过扩大指控或公开敏感资料催促案件。
依据:[家暴犯罪意见第六、七、十二项](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3616.html)、[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至一百一十二条](https://zbjc.mof.gov.cn/zhengcefabu/202106/t20210608_37162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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