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案件没有安排公开开庭,不等于法院可以只读卷宗而完全不提讯被报请假释的人。二〇一四年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明确区分书面减刑与书面假释的提讯要求,不能把书面二字理解成一切程序都可省略。
先确认本案依法可以采用书面审理
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三十八条要求组成合议庭,并列明应当开庭的情形,例如重大立功、提请起始间隔或幅度不符一般规定、特定罪犯、社会关注、公示不同意见及检察异议等。符合必须开庭的案件,不能仅以材料齐全或者办理方便决定书面审理。
只有先核清审理方式,才讨论在书面方式下还应完成哪些事项。没有收到某次现场通知,也不能由家属直接断言法院已合法采取书面审理,应以实际案件信息核实。
可以与应当对应不同对象
二〇一四年规定第十五条明确:书面审理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的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的罪犯。不能把前半句的可以,移到后半句以省略应当完成的提讯。
提讯与公开开庭不是同一程序形式,也不以是否让亲友旁听来判断。法律分析应核本人是否已实际接受相关讯问、对应哪个报请案件及是否形成记录,不以家属未到场就认定完全没有提讯,也不代替法院自行设置全国统一的视频设备或场所要求。
程序意见应具体到缺少的法定事项
可依法说明本次是报请减刑还是假释、已知审理方式、实际提讯通知和过程,以及希望核实的具体环节。涉及机关掌握的记录,通过合法渠道提出核查,不请求同监人员统一陈述或获取无关受限材料。
程序符合要求,也不意味着假释实体条件必然满足;本人是否没有再犯罪危险、实际执行年限和其他限制仍须审查。提出未提讯的问题,不等于已经取得立即释放的依据。准确区分书面、开庭与提讯,才能形成可以处理的程序请求,而非只用没有开庭四个字概括所有可能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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