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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诊人死亡不等于非法行医一律按死亡档,直接主要原因如何审查

就诊人在非法诊疗之后死亡,不能仅凭先接诊、后死亡就直接适用非法行医的死亡结果档。二〇一六年修正后的解释第四条明确,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才认定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所称造成就诊人死亡。

病情和诊疗怎样进入死亡过程

应核原有疾病、具体医疗行为、病情变化、后续救治及死亡原因等资料,分析各环节作用。患者原本有病不当然切断因果,治疗之后发生死亡也不当然证明该行为是直接、主要原因。不能拿收费高低、是否得到谅解来替代这个专业和法律问题。

专业意见应说明依据哪些病历、检验或其他材料,如何联系具体死亡机制。仅给一个参与度数字却无法解释事实基础,或者只因存在其他原因就宣称完全无关,均应进一步核查。是否达到解释的条件,不由家属或诊疗者自行选择。

不能适用死亡档,不等于当然不构罪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法行医并非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该死亡结果;但是,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这里保留了对真实非法诊疗及其他严重情节的评价,不能把死亡档未成立写成所有刑事责任自动消失。

反过来,也不能先确定最高结果档,再要求当事人证明自己绝对没有任何作用。主体、非法行医事实、健康后果及因果判断,应按各自条件提出证据,不能互相代替。

因果异议要具体到材料和推理

可以依法整理初次就诊前后病历、用药及诊疗记录、后续治疗、死亡原因相关鉴定及其基础材料,指出是否遗漏关键时间、是否把另一医疗阶段误记为同一行为,或结论与客观资料是否存在明确矛盾。未经依法核实,不补造缺失的病程。

有多名参与者时,还要说明各自实施和帮助的行为,不能因同在一处就诊场所便平均或者全额分配死亡责任。准确审查直接、主要原因,既保护患者家属获得真实调查,也防止把诊疗后死亡简单等同于已经证明最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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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