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已经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检察机关认为适用不当并提出书面意见,批准机关能以决定已作出为由不再核查吗?修订监狱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检察意见提出与批准机关重新核查、处理的期限。批准并非排除法定监督的最终屏障。
先确认本案是谁批准的决定
本条所指,是监狱提出建议后,由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尚未交付执行前法院作出决定,以及其他不同执行状态,应按相应规定处理,不能将所有保外就医字样的文书都套进同一个机关关系。
决定书应依法送达监狱和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并抄送有关机关。通知、送达和实际接收日期需要核实,不能只凭家属手机收到照片的时间,代替检察机关依法接到决定书的时间。
一个月提出意见与一个月处理不同
检察机关认为不当,应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递交批准机关。批准机关接到该意见后,应立即重新核查,并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处理。两个期间的事项、起点不同,不是自批准日起给所有环节一个月总包办结。
重新核查应针对实际适用争议,不由原批准本身循环证明一切正确。反过来,提出书面意见也不等于原决定已被自动撤销;是否改变及后续如何执行,需要看有权机关依法处理,不由本人或家属自行宣布。
真实病情与法定执行状态分别说明
合川相关家庭可依法保存批准和送达、实际执行衔接、连续诊疗及已收到处理文书,针对疑问提交真实资料。监督过程中有急迫医疗需要,应及时依法反映,不因等待核查而隐瞒病情变化或自行中断应有管理。
不应以找人影响监督替代事实和程序,也不能补造疾病、照护或执行条件证明。法律意见应说清争议是哪项条件、何时接收及实际处理结果,不能用已经出监保证永远不会改变,更不能将核查尚在进行写成已经撤销或已经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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