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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报告造成五十万元损失,故意虚假与重大失实为何不能套同一门槛

同一份安全评价报告涉及事故损失,先区分故意虚假还是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重大失实,再核相应门槛。不能因为两者都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就把金额、后果或刑罚相互移用。2022年解释(二)第七条和第八条分别作了规定。

五十万元和一百万元对应不同路径

对故意提供虚假安全评价证明文件,第七条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列为情节严重之一。对严重不负责任、报告重大失实,第八条列明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因此,仅按这两项金额条件,五十万元不能直接替代重大失实的一百万元标准。

但也不能反过来说“不到一百万元必定不构罪”。两条另有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的安全事故等规定;故意路径还包括违法所得十万元、符合条件的反复受罚后再犯等。对解释中的其他情节或后果,应由有权机关结合全案依法认定,文章不自行设一条绝对免责线。

主观类型不能由金额高低倒推

实际审查要看人员是否故意伪造、掩盖或明知采用问题资料,还是严重失责而产生重大失实。损失达到一百万元不自动证明故意,人员未分得费用也不自动否定故意。企业提供假材料而评价人员不存在故意的,解释第六条要求排除其故意虚假行为评价;能否构成重大失实还需另核完整条件。

因果关系同样不能跳过。要证明所指损失属于相关安全事故,并与故意虚假或重大失实行为存在依法应认定的联系;事故地点与报告项目相同,只是开始审查的事实,不足以结束证明。多个事故或不同项目损失不能无依据混为一笔。

形成两栏审查,避免选错问题

一栏列主观事实、虚假或重大失实内容、人员作用;另一栏列伤亡、损失计算和其他法定情形。把每项证据对应到具体条件,明确哪些尚待核实。合同违约赔偿、营业收入下降、保险估价与刑事直接经济损失,不应不作说明直接画等号。

合川读者可凭真实报告、底稿、事故材料和财务依据提出针对性意见。整改、退费或赔偿能否影响处理另依法评价,不改变两种罪过类型本来不同的证明要求。对历史行为须再核适用时点,不能用本次调查日期取代行为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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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